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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被制服時涉搶槍 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槍械罪成 官:手指扣板機非意外觸碰

男學生被制服時涉搶槍 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槍械罪成 官:手指扣板機非意外觸碰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8日,有人發起「北區和你Shop」行動。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遭制服時涉企圖搶去警員雷明登槍,被控暴動等5罪。被告承認兩項拒捕罪,但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今(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立,襲警罪則不成立。被告還柙至9月23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法官姚勳智指,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曾拿着警員長槍的槍柄,更用手指扣入板機位置,這絕非意外的觸碰,而是企圖控制及管有槍械。

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被告陳鎮顯,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至於否認的3罪中,今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立,只有襲警罪不成立,現合共4罪成立。

辯方爭議被告只是意外觸碰警方槍械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引述案情,當日有約50名黑衫及戴口罩人士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他們向多名途人作滋擾,包括辱罵及推撞,甚至要檢查途人的手機。其中一名受害人李先生被多人包圍及拳打腳踢致受傷。當警方追捕時,控方指被告曾在商場外襲擊警員,被告繼而跑入商場被制服時拒捕及企圖搶槍。辯方爭議被告曾否參與現場暴動、有否襲警,以及指被告無意管有警方槍械,或只是意外觸碰。

就暴動罪,姚官指從錄影片段及受害人李先生的證供,再憑藉被告身穿的裝束,可辨認出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被告曾用傘作遮擋及向李先生施襲,故暴動罪成。

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曾拿着警員長槍的槍柄,更用手指扣入板機位置,這絕非意外的觸碰,而是企圖控制及管有槍械,故此罪亦成立。

襲警罪不成立 官:兩警員證供存差異及分歧

至於襲警罪,由於兩名警員的證供存在差異及分歧,錄影片段亦拍攝不到襲警情況,因此證供難以安穩地被接納,故襲警罪不成立。

被告早前承認的兩項拒捕罪,姚官指他在被制服時不斷用力掙扎及反抗,撞毀警員的頭盔及拿着警棍不放,直至警員使用胡椒噴劑才鬆手,此兩罪成立。

姚官將案押後至9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20614。他另被指同日在上水廣場2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警用散彈槍;以及抗拒警員24201。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審訊第三日:
警稱一個月睇片近1千小時 官質疑:一日睇24小時都要41日
被指過往口供有出入不獲法庭接納 匿名警稱:到呢一刻我都被滋擾

審訊第二日:
警稱兩度噴椒惟記事冊只寫一次 解釋指「寫得唔夠仔細」
警稱被告遭制服時手捉長槍 手指扣入扳機拉動

審訊第一日:
18歲男生涉搶槍 被控暴動及企圖管槍械共5罪 控方為作供警申匿名令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