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7月1日港島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仍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及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展開大圍捕,拘捕近百人,一名19歲男子被指「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事後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今(3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彭亮廷於上午聆訊中不滿控方未能解釋拘捕女子的理由,一度在拍檯怒斥:「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呢個係我睇到嘅嘢!」他隨後下午裁定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彭官批評女警非法拘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又指「速龍小隊」警長向被告及女子發射海綿彈屬違反警隊武力指引,警方闖入時代廣場驅散的做法亦「值得商榷」。被告得知裁決結果後,在庭外不禁落淚。
報稱兼職倉務員的李兆聰(19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799。
下午開庭後,彭官即裁定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可獲當庭釋放。
彭官引控方案情指,2020年7月1日當天銅鑼灣一帶出現非法集結及堵路出現,惟本案爭議點在於女警 25799陳曉琳是否屬正當執行職務制服和拘捕一名姓劉的女子。
彭官引述女警陳曉琳供詞指,女警聲稱觀察到女子在時代廣場花槽旁聚集,惟不肯定有否叫囂,該女子其後轉身逃跑,一度跌倒,遂對該女子產生合理懷疑,便上前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官指女警口供與閉路電視片段有牴觸 拒接納其口供
彭官分析指,女警陳曉琳作供時承認該名女子在時代廣場內的花槽旁聚集,而非時代廣場外,再加上女警並未從通訊機接收到其他同僚報告懷疑劉在其他地方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宜,故認為陳的觀察僅限於在她進入時代廣場後看見劉女士後才開始。
彭官不接納女警供稱劉出現於時代廣場內並逃跑,所以便有合理懷疑上前制服的說法。彭官又指,主控今天在庭上的陳詞與昨日女警的供詞有所出入,故就此事向控方澄清,惟控方未有給予合理答案。
彭官稱,即使從控方今天新呈堂片段可見銅鑼灣波斯富街、羅素街有非法集結發生,但看不到與時代廣場的人士有任何關係,亦未有任何證據支持此說法。彭官批評如將被告和劉女士與波斯富街、羅素街的人混為一談屬「甚為牽強」,故裁定兩人與時代廣場外的集結人士並無任何關係。
彭官續稱,根據控方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代廣場出現的人士「有男有女,有中年或較大年紀」,與女警 25799陳曉琳的供詞不符。彭官更指自己昨天在休庭後將片段「慢鏡、定格觀看」,故認定女警供詞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有所牴觸、不相符,片段亦推翻女警的證供,並質疑「何來有人喺花槽聚集?」
官裁定「速龍小隊」警長向被告及女士開槍違反武力指引
警長58171黃子誠的證供同被裁定不可靠、不可信。彭官稱,警長黃子誠聲稱有人向警方「掟水樽」,故聯同其他速龍小隊成員進入時代廣場驅散,又向被告和劉女士發射海綿彈,惟於閉路電視片段內根本看不到有任何人嘗試,或曾經用暴力或頑強抵抗警方。彭官指,片段顯示人群只在逃跑,彭官又質疑,即使在其他地方有人非法集結,警長是否便有權在時代廣場內向人群發射海綿彈。
彭官又指,警長接獲的指示是驅散人群,但又未目睹被告和劉女士向警方「掟嘢」,不解他為何要向被告和劉女士發射海綿彈,遂裁定警長58171黃子誠開槍一事屬違反警隊武力指引。
官批控方檢控基礎舉棋不定、案情自相矛盾
彭官批評控方檢控基礎舉棋不定,又指警長58171黃子誠聯同速龍小隊成員浩浩蕩蕩進入時代廣場後驅散及掃蕩,但又並非接到指示需追捕或搜捕某幾個逃跑人士,彭官批評控方案情就劉女士參與聚集的地點已自相矛盾,各警員的口供和控方陳詞更難以互相磨合。
彭官最後稱,案發時時代廣場屬公眾地方,廣場內的花槽亦並非警方封鎖區,即使時代廣場外街有非法集結發生,但警方進入時代廣場內驅散和掃蕩的做法「值得商榷、有待探討」。
官裁定女警屬非法拘捕 警長開槍違反武力指引
彭官最終就本案裁定以下5點:
1. 女警 25799陳曉琳拘捕劉女士屬不合法拘捕
2. 女警 25799陳曉琳並非正當執行職務
3. 警長58171黃子誠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指引
4. 警方進入時代廣場驅散的行動值得商榷
5. 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
彭官解釋指,由於控方未能就「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罪中,女警 25799陳曉琳是否屬正當執行職務舉證,故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
被告得知結果後,在庭外不禁落淚,需由友人和旁聽人士安撫。被告離開時向旁聽人士稱:「辛苦晒!」、「多謝你哋」。
案件編號:STCC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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