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察一度進入中大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8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七日審訊。
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今承認,在追捕第四被告前,曾被人從後打了一下,但沒有追捕他,「因為我要向前拘捕其他人」。他又承認當時附近有人持伸縮警棍,自己一度以警棍驅散並上前追捕,「但追唔到」,最終決定拘捕離他較近的第四被告。
辯方又指,第四被告曾向警員表示,當日出現在中大是「因為今日要交功課」,在警署亦曾要求取回背包中的iPad做功課,惟女警多次稱對被告私人物品沒有印象。法官建議查看「羈留人士財物清單」便清楚,但辯方說,警署回應「所有資料已經銷毀」,現在僅能依靠警員證供。法官一度驚訝問:「記錄點解可以銷毀?」
警認曾被人從後打 但無打算追捕疑犯
拘捕第四被告鄧希雯的觀塘軍裝巡邏小隊警員2920陳振盛,今繼續接受辯方大律師鄧子楷盤問。
陳警員昨天和今天均確認,在當日衝前拘捕及制服鄧希雯期間,除地上的雜物外,並沒有特別的人或事阻礙或影響他拘捕。惟今在盤問下突然表示,當日經過示威者路障後,「我曾經被人從後打了一下」,但沒有拘捕那人,「因為我要向前拘捕其他人」。
辯方即質疑:「你當時追捕前面唔知做咗咩嘅人,都唔去追捕後面打你嘅人?」陳警員僅指,他當時站頭排向前追,後面還有其他同事跟上,故僅「疾一疾步」,便繼續向前。
警認曾驅散持伸縮警棍示威者 惟追不上故改為追捕第四被告
辯方指出,此一細節當時並沒有在證供提及,僅記在警員記事冊上,陳警員同意。陳警員並在辯方多次追問下承認,其時除被人打外,亦曾見到正逃走的示威者手持伸縮警棍,遠處亦有人手持類似長型標槍物體,並因為「佢哋有武器,唔想佢哋埋我身」,故使用警棍驅散這些人。
陳警員承認,當時與持伸縮警棍的人最近只有5米,驅散後原想追上前捉他,惟「佢真係速度較快,抛離咗我,我追佢唔到」,最終一兩秒內決定拘捕距離他較近的鄧希雯。
辯方再問,即陳警員拘捕鄧希雯只因為她「最近」自己?陳警員否認,表示拘捕鄧不僅因她較近自己,亦是因為她正在逃走、戴住防毒面具,且出現的位置是暴動核心位置。辯方再指出,陳警員準備捉住鄧希雯前,她剛剛轉身,陳不同意。
警認地上多雜物:但我哋唔可以故意避開唔追捕
辯方又問到,當時地上有許多磚頭、雨傘、水樽等雜物,陳警員追捕時會否擔心被絆倒,陳警員認真答:「追捕期間講真嘅,我哋唔可以故意避開呢啲嘢唔追捕。以前我哋都有試過追捕期間kick親,係發生過嘅事,但都唔會顧住磚頭而唔去追人。」
辯方又問及,第四被告被制服前,現場是否大煙。陳警員起初稱,當時「身處環境感覺唔大煙」,但其後看片後同意:「呢個鏡頭望就似好多煙」。
被告警誡下稱返中大交功課、於警署要求用iPad做功課
控方其後傳召當日檢取第四被告證物的女警17057周曉慧作供,她當日隸屬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從警員2920接收被告及其證物,並將被告帶返警署。
辯方指出,當日鄧希雯在警誡下稱出現在中大,是「因為今日要交功課」,周警員同意。辯方並指,鄧希雯曾在警署向周警員及另一名女警要求,讓她取回背包中的iPad,「因為想做功課」,但女警「叫佢抖下,唔好咁辛苦」。周警員均稱沒有印象。
女警多次稱對被告私人物品無印象 惟見相片又「喚起記憶」
周警員承認,將被告帶返警署後,曾收起她的個人物品,惟因與案件無關,沒有檢取也沒有記錄,對物品並沒有印象。辯方續指,其時鄧希雯背包尚有她的內衣褲、毛巾、灰色衛衣等,並曾在警署向周警員指感到冷,要求穿上灰色衛衣,周警員均堅定稱「冇印象」。
辯方遂展示鄧希雯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可見她穿上灰色上衣,與被捕時不同。周警員看罷,想了片刻終答:「係,我而家記得係」。辯方質疑她此前為何如此快答「冇印象」,周警員解釋:「因為睇到張相喚起我記憶」。
周警員其後承認,曾對鄧希雯進行「羈留搜查」,搜查她身上有否任何會讓她傷害自己的物品,惟在辯方多次追問下均稱對其私人物品不清楚、沒印象。
羈留人士財物清單已遭銷毀 官:點解可以咁?
法官李慶年終指,辯方大可展示警方的「羈留人士財物清單」,便會對鄧希雯當時的私人物品一清二楚,亦毋須花這麼多時間盤問女警。但辯方指,案件主管曾向當日羈留被告的馬鞍山警署報案室查問,報案室回應「所有資料已經銷毀」,現僅能依賴警員證供。法官一度驚訝問:「記錄點解可以銷毀?」
案件下午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