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7歲少女被控上環參與暴動一案,去年罪名不成立,法官批評控方過份強調「共同目的」,忽略「集結在一起」的元素。律政司要求高院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行,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勝訴,並指即使不在場,但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共同目的亦可被定罪。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在7.21白衣人案件結案陳詞中引用此案例,並透露湯偉雄將向終審法院上訴,他已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重大法律元素證明書。律政司回覆《獨媒》查詢時指,已收到湯偉雄要求上訴庭發出證明書的通知,但案件仍排期中。
上訴庭上月裁定律政司勝訴,並同意律政司所指,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可以有不同角色及分工,有些人會親身參與其中,有些則為現場輔助,另外亦有人即使不在場但仍共同犯罪,包括遙距給予在場參與者指令、提供物資者、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及宣傳、收集裝備、通知在場人士警方部署的「哨兵」,以及負責接載參與者離開等。律政司認為,無論參與者是甚麼角色,他們亦需承擔罪責。
上訴庭認為,身在現場並非定罪的先決條件,即使不在現場,但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犯罪,他們同為犯罪者。
案件編號:CASJ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