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傍晚到旺角警署報到,他收到警方要求就民陣的運作提供六項資料,當中包括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及去年和支聯會等26個團體向聯合國遞交聯署要求改善中港人權的目的和原因。陳皓桓對獨媒表示,目前未有回應,需和律師商討後才作公開回應。
警索15年所有收支、活動
民陣2006年7月曾註冊社團,同年9月取消。事隔15年,警方適逢今日陳皓桓須往警署報到,交予信件指民陣自取消社團註冊後,仍有跡象顯示仍以社團形式運作,包括舉辦集會和遊行,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要求交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
信件內容列明,警方現引用《社團條例》第151章第15條賦予社團事務主任的權力,要求民陣交代 (1) 未有再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2) 民陣網頁和Facebook專頁是否由民陣管理、(3) 列出在2006年9月11日後所有曾舉辦的集會及遊行,包括去年十一大遊行。
警另索為何聯署致聯合國要求改善中港人權
警方信中更特別強調,要求民陣交代去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70周年,與支聯會等26個團體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遞交「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聲明,要求改善中國及香港人權的目的及原因。
社團事務主任要求陳在5月5日或之前提交上述資料,並作「提醒」指,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任何通知的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0,000元。
翻查《社團條例》第151章,第15條賦權社團事務主任可隨時藉書面通知,規定該社團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合理需要的資料,包括收入、收入來源及支出。
文件下款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文件原以掛號郵遞的方式傳予陳皓桓,但他已更改住址,他在今日向警方報到時,警員才向他派發該份文件。
陳皓桓身負14罪
陳皓桓目前身負14條控罪,包括前年9月30日,即終審法院外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前年10.1遊行則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告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前年10.20 遊行則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告未經批准的的公眾遊行;去年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去年七一遊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