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獨媒報導)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6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五日審訊。負責檢取第三被告衣着裝備作證物的偵緝警員12419今作供,他在庭上多次推翻自己口供,例如起初表示見到第三被告時,有眼罩和防毒面具掛在其頸,但之後改稱是在第三被告身旁的地上發現;供詞上寫自己協助拘捕警員9343替被告洗眼,但承認沒有發生,「都係聽9343講」。

他又承認,大部分供詞上所記的被告衣着,均依賴同袍9343的覆述:「都係9343講⋯⋯其實我當時真係唔知AP(第三被告)做咗咩被捕,我一見到佢已經畀人制服在地。」他最後更承認,在與9343交收證物前,有其他警員碰過證物,而他亦確認不到9343在哪裡拿取證物。

檢取證物警員證供多處前後不一

控方其後傳召當日檢取張俊浩物品的應變大隊C2隊成員、偵緝警員12419劉子聰作供。劉供稱,當日下午3時25分在現場開機拍攝,惟3時30分走到網球場外時,看到警員9343鄧志豪制服一名被告,遂停機上前協助將被告扶起返回二號橋。

劉表示,第一眼見到張俊浩時,他頭戴帽,而且眼罩和防毒面具「喺條頸拉低,由我拎同除落嚟」,惟之後又稱「不記得」眼罩和防毒面具當時是否在張身上,只是拘捕警員告訴他當時被告穿戴這些物品。他又提到,當時在張被制服後把他手上的手套除下來。

但劉其後又表示,乃返回二號橋後才首次接觸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應該都係9343(拘捕警員)交畀我」。控方一度問為何說「應該」,劉思索十秒後才答:「如果我冇記錯,係佢畀我」。

警認防毒面具、眼罩原在被告身邊而非身上

劉在盤問下承認,當日停機協助處理被告時,其時除警員9343鄧志豪外,尚有2至3名警員處理被告,但不清楚他們的角色。

他再表示,其時被告頭戴帽、頸上有頸套,手上有手套並由他除下來,同時有防毒面具、眼罩在被告的「身邊」。惟辯方即質疑,劉早前聲稱目睹眼罩和防毒面具在被告頸上「拉低」,並由他檢取,與現在說法有出入。劉回應「應該真係唔喺個身度」,笑着解釋「諗返當時情況(故有此更改)」。

辯方提出,若有警員在劉抵達現場前,將這些物品放近被告的身體,如將帽放在被告頭上,劉不會有機會見到,他同意。辯方再指,被告頸上並沒有頸套,劉不同意。

警認網球場外替被告洗眼無發生 僅聽同袍講後記低

辯方再讀出劉的供詞,指他當日曾協助警員9343帶同張俊浩到7號網球場外的行人路上,協助張清洗眼睛,其後再與9343把張帶返二號橋進行證物交接。劉在主問從無提及此細節,他在盤問下表示,當時與一隊警員行往二號橋,自己則要收好攝錄機等,只是事後聽9343說曾替被告洗眼,才有此記錄,「協助」一說可能「記錯」。

辯方再問及,故他與9343將被告帶到行人路上洗眼一事是否從無發生過?劉猶豫片刻答:「但我記得有幫佢洗眼,但未必係呢個時刻發生」,指自己在二號橋和帶被告返警署途中均有替他洗眼。辯方問是否即並非此時刻(被制服後)及地點(網球場外行人路)洗眼,劉同意,並解釋因為是事後作記錄,「9343有講過,就記錄低」。

辯方其後再次質疑,劉的記事冊並無提及洗眼一事,洗眼到底有否發生?劉再說:「如果我記得⋯⋯(停頓十秒搖頭答)應該冇,因為都係聽9343講。」

警認靠同袍覆述被告大部分衣着: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辯方再追問劉,張俊浩被制服時的衣着,劉列舉完畢後再強調:「都係9343講⋯⋯其實我當時真係唔知AP(張俊浩)做咗咩被捕,我一見到佢已經畀人制服在地。」

辯方向他確認,即劉供詞上所有張俊浩的衣着特徵、裝備是否完全依賴9343的陳述,劉澄清他自己都有見到張頭戴帽和頸套,至於其他衣着裝備,「真係要靠9343」。

警認確認不到拘捕警哪裡拿取證物

辯方再問及,其時除劉子聰及9343外,還有多少人一同走回二號橋。劉答有一名軍裝警員,及一名應變大隊偵緝警長58840。

此前9343多次強調,在到達二號橋與劉進行證物交收前並無受到任何干擾。辯方今便向劉指出,9343於二號橋直接將證物交給他並非事實,期間有其他警員碰過證物,劉思索片刻點頭說:「咁呢個有,因為我嗰時收緊cam(攝錄機),可能有人幫手拎(證物)再畀返我」,並稱在走去二號橋時,警長有機會碰過證物,而「軍裝同事應該拎住背囊」,但不知他的身分。

辯方再問劉,所以9343在哪裡拿取證物他是確認不到?劉點頭說:「你可以咁樣講。」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明早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四日審訊:
警稱「記憶中」「感覺到」被告掙扎 惟片不見有動作 全場嘩然
警員稱幫被告用清水洗眼 惟片段不見相關動作

第五日審訊:
片見被告一分鐘內「被戴帽」 警稱不知道地上的帽為何去到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