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被指去年多次擺街站期間,發言內容引起民眾對政府的憎惡及藐視,遭控8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項控罪。快必就該8項「發表煽動文字」罪申請終止聆訊,指控罪過時、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法官陳廣池今(26日)於區域法院作出裁決,指辯方所提出的控罪合憲性爭議,並非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相關議題可留待在審訊中爭論,故拒絕終止聆訊的申請。案件將如期於5月10日開審,審前覆核訂於5月3日進行。譚須繼續還柙。
譚得志於去年9月遭加控「發表煽動文字」罪後,遭撤銷擔保,還柙至今逾7個月。聆訊期間,他不時向旁聽的支持者打眼色、竪起拇指及做出心形手勢。商人「劉公子」劉定成亦有到場旁聽。
法官陳廣池指,一般而言,若果某控罪帶到法官席前,而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那法庭必須進行審訊。法庭可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去終止聆訊,但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一、不可能達致公平審訊,若果檢控繼續,將造成濫用程序的情況,對被告造成不公;二、即使有可能達致公平審訊,但是濫用權力或程序將影響法庭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陳官指,辯方是次申請終止聆訊,唯一的理由是對於「發表煽動文字」控罪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卻未有提出理據去證明公平審訊是不可能。然而,控罪的合憲性將會是審訊的眾多爭議之一,陳官指辯方未能說服法庭,為何合憲性的爭議會導致審訊變得不公平,更不用說濫用程序。明顯地,合憲性爭議將會是訴訟雙方在審訊中會處理的議題,可是卻並非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
此外,辯方亦指控罪詳情不夠清晰,要求控方提供更多資訊,將相關言論列出。惟陳官指出,公訴書規則規定控方只需提供「合理」資料,而非「所有」資料,若果要在控罪詳情中列出所有詳情,是不理想及不實際,亦會造成混淆。
陳官又指,要裁斷一個人的說話的意思,須了解該些說話在什麼情況說出、當時的文化及政治環境。例如一個人說「多謝」,說話者的語氣、情緒、先前與對方的對話等,皆可造成不同的意思和效果。陳官指,審訊裡須審視影片證據,去判斷被告的說話和文字是否構成煽動意圖。現時控方提供的控罪詳情、案情摘要和影片證據,已經足夠,被告人應不難明白針對他的指控是什麼。相反,控方若應辯方要求,將所有涉案說話加入控罪詳情中,控罪便會變得冗長和累贅。陳官最後提到,控方可以做得更好,例如可指明被告的言論所針對的對象是香港警察,儘管警隊已是香港政府的一部份。
案件編號:DCCC 930, 927, 9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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