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破曉行動」,中大爆發嚴重警民衝突,學生及示威者於二號橋一帶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3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四日審訊。
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今供稱,當日制服被告後,帶他行到5、6步外較安全位置,發現他眼水鼻水直流,遂用清水協助他清洗眼睛。惟片段顯示,警員制服被告後便直接將他帶走,不見洗眼動作。辯方質疑洗眼一事從沒發生,惟警員堅稱有做到此動作。另外,他亦否認當日曾向第三被告大叫「曱甴」、「死曱甴」。
警稱目睹被告逃離現場 遂上前制服
控方傳召拘捕第三被告張俊浩的警員9343鄧志豪作供。鄧表示,當日目睹身穿黑色風衣、黑色長褲、戴防毒面具的張俊浩,正轉身急步逃離現場,遂上前制服,並用手將在他按在地上,鎖上膠手扣。
鄧指,由於當時環境不安全,遂把張「帶遠少少返二號橋」,發現張並無受傷,但眼水鼻水不停流,於是用清水協助他清洗。其後他再宣佈拘捕,並由刑偵同事協助把將帶返二號橋。
警一個月後修正記事冊拘捕時間
鄧志豪其後接受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邱治瑋盤問,鄧提起,除即日的記事冊紀錄及三份書面供詞外,於2019年12月尚有一份記事冊的更正,辯方即場閱讀。
鄧案發當日下午5時的記事冊記載,於下午3時30分拘捕被告;惟兩周後,他於2019年11月25日錄取的書面供詞,則將拘捕時間改為3時35分,12月的記事冊更正亦將拘捕時間改為3時35分。鄧並稱後者才為準確。
辯方質疑,當日寫記事冊應記憶猶新,為何反而一個月後才突然記起正確的拘捕時間。鄧解釋,案發當日「較混亂,冇組織好就記錄,所以有少少唔穩妥」,後來「過咗一段時間冷靜」,便想起正確時間。辯方指出,此情況不尋常,但鄧否認。
警認無在記事冊提被告揹背囊
辯方其後播放片段顯示,張俊浩被制服後,腳邊有一個背包。鄧原稱「相信從被告身上跌出來」,惟辯方質疑屬「揣測」,鄧再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他已是揹住此黑色背包。
惟鄧在盤問下承認,從來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提及鄧揹住背包,及記錄背包如何落在地上。他又堅稱,背包屬於張,而且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警稱幫被告用清水洗眼 惟片段不見相關動作
辯方又質疑,鄧今於庭上供稱,把張制服後,再將他帶到二號橋並宣佈拘捕和替他洗眼的說法,與鄧在記事冊及書面供詞所指,把張「連同個人裝備物品,帶到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行人路較安全之位置」後再拘捕和洗眼,有所出入。
鄧解釋指,當時是把張制服在地後,將他扶起,再連同他的背包帶到5、6步外的7號網球場外,再替他洗眼及宣佈拘捕。由於該處較接近二號橋,故有「帶返二號橋」的說法。
辯方其後播放片段,顯示張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在地,然而不久警員便將他提起及帶離現場,一直向前走逾10秒沒有停下,期間並沒有洗眼的動作,而張亦沒有揹住背包。
辯方即向鄧指出,所謂「行開5、6步幫被告洗眼」的事情沒有發生,鄧不同意,僅稱當時大約走了不止5、6步,但確認不到走了多久才幫被告洗眼。鄧堅稱「我係有做到(洗眼)呢個動作」,惟辯方問他確實位置,他則說不肯定,因對該地理環境不熟,只能說出大約的位置。他又承認,張當時沒有其他裝備和物品,相信是刑偵同事看守。
警否認向被告叫「曱甴」、「死曱甴」
辯方又指出,鄧曾向第三被告大叫「曱甴」、「死曱甴」,鄧否認。片段又顯示,有警員曾大叫「你頭先扔汽油彈嘅時候又唔係咁既?」而在第三被告被帶離現場時,有警員以盾牌撞開攝影師鏡頭。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一日審訊: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涉棄保潛逃女子仍出現於控方陳詞 官:公平審訊係咪容許咁做?
第二日審訊:
警指斜坡上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 遂展示橙旗
學生指屬「大學範圍」要求警方退後 警:呢度啲人唔走,我哋都唔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