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破曉行動」,中大爆發嚴重警民衝突,學生及示威者於二號橋一帶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1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
當日小隊指揮官今解釋警方部署,指11月11日有人從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造成嚴重交通癱瘓,為防有人再威脅公眾安全,警方須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的行車線設立防線駐守。他又表示,當日發現對面斜坡草叢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因該處可作「高點攻擊」,故即命令同袍展示「速離 否則開槍」的橙旗;並透露當日有四名警員組成「捕捉小隊」於車上候命,在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無效後,即衝前拘捕。
警:11.11有人從二橋掟雜物至吐露港公路 翌日續設防線駐守
控方透露,將傳召18至19名證人,證物包括在7個公眾平台和媒體,包括《有線新聞》、《東網》、《蘋果日報》等27條片段,並呈上13條警方錄像。
控方先傳召高級督察鍾家平作供。辯方提出,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可按《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處理鍾的口供,即朗讀其書面陳述作為證供。
控方朗讀出鍾的供詞,鍾案發當日為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11月12日早上10時被指派往中大執勤,小隊中並抽出一名警長及三名警員組成「捕捉小隊」。
鍾解釋,由於前一日有人佔據中大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一帶,並向吐露港公路、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造成嚴重的交通癱瘓及對市民、鐵路和汽車構成嚴重威脅,又使用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在場執法的警員,因此警方驅散佔領二號橋的人士並拘捕數人後,為防同一情況發生,須繼續駐守該處。
警發現斜坡上有人埋伏及辱罵警察 即舉橙旗警告開槍
鍾的小隊上午11時25分到達現場,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的行車線設立防線,捕捉小隊則在車上候命。他指,其時防線右上方是一個五至六米的小斜坡,左前方約50米則為物業管理處,該處外擺放大量雨傘、垃圾車、水馬等路障,霸佔來回行車線,並有數十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人士聚集,使用鐳射筆照向警方,又向警方指罵及叫囂;小斜坡上則有多名黑衣人埋伏在草叢竅視警方部署,被發現時則大聲辱罵警察。
鍾供稱,由於該小斜坡為警方防線上方,前一日也有人利用此位置作高點攻擊,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等,故指示傳令員展示「速離,否則開槍」的橙旗,並以揚聲器警告示威者若不離開或以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沒有離開,但由於他們也無實際行動或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示威者拍打雜物叫囂 警再舉黑旗警告
鍾續指,下午2時,物業管理處外聚集人數明顯增加至超過100人,他們大多身穿黑色上衣、戴口罩、以防毒面罩遮蓋容貌,其後部分人連同記者走近,要求警方防線退到後方,警察則向他們解釋設防線的原因。
鍾再指,示威者突然以大型垃圾車等障礙物連成一陣線,大力拍打雜物、不停叫囂及辱罵警察,情緒一度緊張。下午2時10分,鍾遂要求傳令員展示橙旗及「警告 催淚彈」的黑旗,又發出警告。示威者沒有理會,但由於同樣無實際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下午2時50分,校方代表與警方指揮官商討後,鍾指派五名警員留守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保安更亭外觀察示威者,並帶領其他隊員退至橋的後方,即更亭約20米外候命。
多次警告示威者仍推前防線 四警組「捕捉小隊」衝前拘捕
鍾表示,下午3時08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他遂帶領隊員重返二號橋的橋頭重組防線,捕捉小隊亦緊隨其後。鍾指,示威者以雨傘及大型垃圾車掩護並推進至警防線約20至30米外,他隨即命令展示黑旗及警告,又施放催淚彈,惟示威者沒有理會,反而加速向警察推進,並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鐵枝及雜物,燒着部分隊員的盾牌及腳部位置。同時,身在小斜坡上的示威者亦不停向警方投擲磚頭。
鍾指,由於暴力升級、催淚彈亦未能驅散示威者,遂命令展示橙旗並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繼續攻擊。下午3時24分,捕捉小隊成員快速向前推進,示威者即轉身逃跑,警方終在現場拘捕了三男二女。
控方今提將涉棄保潛逃的「黃亭陶」改為「一名女子」
另外,昨日開審時,控方於控罪書及開案陳詞提及涉棄保潛逃的黃亭陶,被法官李慶年質疑是將她視為「變相被告」,在她缺席下審訊,並不公平,而控方與律政司商討後仍表明不會更改控罪書及開案陳詞。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今引一宗販運毒品案的上訴庭案例回應,指案中有二人被指為案件「大腦」(mastermind),亦有牽涉他們的證供,但沒有被控告。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出,他們或疑惑為何部分人並不須接受審訊,但強調陪審團的職責只需考慮案中被告是否有罪。
控方又指,該宗上訴的申請人曾質疑,部分人沒有被控告,讓陪審團聽取相關證供是不公平。但終審法院終裁定,控方是否控告某些人完全是控方的決定,法庭不能也不應干預。
法官李慶年回應,控方所引案例正支持他昨日所提到,當一宗案件如搶劫案,涉犯罪鏈內的不同角色如把風、搶劫等,各人案情環環相扣,即使最後並非所有人被告,亦可在證供提及他們。但他強調,本案完全不同,黃亭陶並非涉同一犯罪鏈的不同角色,其證供與其他被告完全沒有關係。
控方終表示,申請將控罪書的「黃亭陶」改為「一名女子」,並會在開案陳詞作出相應修訂。
經修訂的暴動罪控罪指,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名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一日審訊: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涉棄保潛逃女子仍出現於控方陳詞 官:公平審訊係咪容許咁做?
第二日審訊:
警指斜坡上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 遂展示橙旗
學生指屬「大學範圍」要求警方退後 警:呢度啲人唔走,我哋都唔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