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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廚師涉堵路及藏鐳射筆罪成 求情指須照顧七旬母 獲准保釋候上訴

50歲廚師涉堵路及藏鐳射筆罪成 求情指須照顧七旬母 獲准保釋候上訴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大三罷」,一名50歲廚師被指在荃灣參與堵路,以及被搜出3支鐳射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審訊後今(21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指被告遭警員用警棍打傷頭,但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倒豎蔥」跌倒,撞到地下並不出奇。辯方求情指被告須每日照顧患高血壓及記憶力衰退的七旬母親,希望能判最短刑期。裁判官押後至5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

辯方指被告遭警棍打頭 官:「倒豎蔥」跌倒撞傷不出奇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指,警員證人王栢軒供稱在沙咀道掃蕩時,見到50人聚集並霸佔行車線,期間亦有人指罵警員,警員見當時馬路繁忙,堵路令車輛堵塞,導致有長車龍。

當時穿黑外套的被告站在警員30米外,他見到警員即轉身逃跑,警員隨後追截,最後被告跌倒在石壆上,遭警員制服,在警車上他被搜出褲袋有3支鐳射筆。

黃官指,辯方稱警員沒有在供詞記下當時交通情況的細節,但黃官認為警員不是以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拘捕被告,因此他沒有交代交通情況不足為奇。

至於被告頭部傷勢方面,辯方指被告遭警員用警棍打頭,但黃官指被告當時「倒豎蔥」跌倒,撞到地下並不出奇,同時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傷勢何時引致,亦不能證明被告在案發前沒有受傷,因此並不會影響警員證供的誠信。

另外若如辯方所指被告當時只是路過,他沒理由見到警員後會逃走;而且被告身上有鐳射筆,當時交通亦因堵路受阻,被告必然知道正阻塞交通,最後裁定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立。

官:鐳射筆能構成火災 放褲袋可隨時拿出予他人用

至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黃官指被告當時正阻塞交通,以非和平方式表達訴求,而被搜出的鐳射筆威力能令眼角膜受損,另一支甚至能構成火災風險,被告當時將鐳射筆放褲袋,可隨時拿出予其他人或自己作傷害他人用途,因此亦被裁定罪成。

辯方:被告須照顧記憶力衰退及患高血壓母親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77歲母親同住,母親記憶力衰退及患高血壓,需要被告每日照顧,若判監是唯一選項則希望能判最短刑期。辯方又指被告只造成3分鐘的阻礙,對公眾的傷害相對低。黃官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5月5日判刑。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官批准。

報稱廚師的被告甄偉安(5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嘴道239號外,陳列或留下路障;以及管有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WKCC11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