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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中大二號橋衝突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獨媒報導)前年11月「破曉行動」,有學生及示威者於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與警方對峙,警方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被控暴動、蒙面等罪,今(20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當日多名示威者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附近設立路障,拍打雜物、使用鐳射筆、叫囂及辱罵警員,其後又向警方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磚頭,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並燒着其制服及盾牌。控方承認,除第三被告外,沒有片段拍到其餘被告的外貌,惟要求法庭憑藉被告當日於現場被捕,身穿黑衫黑褲、戴手套和防毒面罩等裝束,且在警方長時間多次勸籲下仍留在現場,直至警方拘捕時逃走及反抗,以裁定各被告親身參與暴動,或憑藉其服飾及佩戴裝備物品,在現場透過支持他人作出參與。庭上並透露,其中一人被搜出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據了解,黃亭陶涉棄保潛逃。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11.11掟雜物至吐露港公路 警翌日續設防線駐守

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張錦榮及邱子敏。控方開案陳詞表示,前年11月11日,多人佔據中大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一帶,並向吐露港公路、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造成嚴重的交通癱瘓,又使用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在場執法的警員,故警方驅散佔領二號橋的人士後,繼續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上駐守。

11月12日上午11時25分,警方已在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的行車線保持原來設立的防線。警防線右上方是一個5至6米的小山坡,左前方約50米則為物業管理處,該處外擺放大量雨傘、垃圾車、水馬等路障,霸佔來回行車線,而障礙物後方有數十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人士聚集,其中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向警方,又向警方指罵及叫囂;小山坡上則有多名黑衣人埋伏在草叢竅視警方部署,被發現時則大聲辱罵警察。

由於該處可從高點攻擊,警方遂展示「速離,否則開槍」的橙旗,並以揚聲器警告。示威者沒有離開,但由於他們也無實際行動或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逾百示威者向警掟汽油彈及磚 警發催淚彈、橡膠彈驅散不果

下午2時,物業管理處外聚集人數提升至超過100人,他們大多身穿黑色上衣、戴口罩、以防毒面罩遮蓋容貌,或以雨傘掩護,又有人以大型垃圾車等雜物設置陣線,在陣線後方大力拍打雜物、不停叫囂及辱罵警察。期間有人上前要求警方退到二號橋後方。警方再次舉起橙旗及黑旗要求他們散去不果,但由於集結人士無實際行動或攻擊,警方亦沒有使用武力。

下午2時50分,校方代表與警方商討後,部分警員撤退,只餘五名警員留守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保安更亭外。下午3時08分,聚集人士向警方防線推進,並將路障朝二號橋方向推前,高級督察鍾家平於是指示警員展示黑旗及作出警告,惟示威者沒有理會,反而加速向警察推進,並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並燒着警員的制服及盾牌。同時,身在小山坡上的示威者亦不停向警方投擲磚頭。

由於暴力升級、催淚彈亦未能驅散示威者,警方再展示橙旗並發射橡膠子彈,惟他們仍繼續攻擊。警方遂於3時24分採取行動及拘捕,集結人士隨即掉轉身逃跑,亦有人一邊跑一邊向警投擲物件。

兩被告被指掙扎逃走 一人頭顱3厘米裂傷

四名被告均在環迴東路至物業管理處一帶被警員目睹逃跑,其後被追截拘捕。陳起行被制服時激烈反抗並嘗試逃走,須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而李俊皓則在逃走時失去平衡跌在地上,被制服時不斷掙扎及嘗試逃走,同樣須多名警員協助才被制服及按在地上。

張俊浩因受催淚彈影響,需要以清水洗眼;而鄧希雯則在雙手從後扣上膠手扣時,因為呼吸困難,需要鬆開當時配戴的豬咀及眼罩。

四人被捕時均身穿黑色上衣、黑長褲等,除李俊皓外,亦戴上護目鏡及防毒面罩。張俊浩另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而李俊浩布袋則被搜出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

李俊浩當晚被送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其後頭顱有3厘米的裂傷,右手手踭及右膝擦傷,即晚接受治療。

控方:憑被告身處現場、裝束、逃跑 證參與或支持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表示,案發當日發生了非法集結及暴動。當日上午11時25分開始,案發地點有多名人士,懷有妨礙現場警方執行確保公眾社會及交通安全職務的共同目的而集結,並透過身穿黑衣及戴口罩、使用鐳射筆、指罵警察及叫囂,又設置路障並拍打雜物,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構成非法集結。

至下午2時50分,示威者進一步向警方防線推進,作出威嚇及挑釁,並在約3時11分向警方投擲雜物、磚頭、石頭及汽油彈,破壞社會安寧及令人包括現場警員害怕其身體受到損害,遂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

控方提出,當日的集結由非法集結升級至暴動,法庭可從各被告被警方拘捕時身處暴動現場,並且身穿黑衫黑褲、戴手套及或戴上蒙面物品的裝束,且在警方長時間多次勸籲後仍在現場,直至警方拘捕時逃走及反抗,以肯定他們有親身參與暴動,或憑藉其服飾及佩戴裝備物品,在現場透過支持暴動作出參與。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浩,控方表示會額外透過及倚賴警員10457,憑藉其使用約50小時仔細觀察各被告被捕後的外貌和衣著相片、及與涉案片段作互相比對,獲特別認知或知識下,認定張俊浩為某些相關片段中所出現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暴力參與暴動的人。

控方倚賴警認人 官質疑「睇好耐片就變專家」 辯方反對呈堂

就控方指會依賴警員10457辨認張俊浩曾於片段出現,張的代表律師表示,上星期才收到相關口供,而該警員亦非人面識別專家,將會爭議相關證供的可呈堂性。法官亦質疑,「睇好耐片就變專家,關連性有啲保留」。控方終指會視乎情況再處理。

辯方均不反對當日曾發生非法集結及暴動,僅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至於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三名涉案被告均提出,在施放催淚彈時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應屬合理辯解。

控方庭上亦朗讀出同出現於控罪書、涉棄保潛逃的黃亭陶被拘捕的細節,法官李慶年一度質疑,該名被告並不在場,是否能在她缺席時進行審訊。相關細節將押後至下午處理。

案件編號: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