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9月24日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一名14歲女童及3名男子,各被控非法集結罪,3男另涉藏鐳射筆,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其中30歲製片人及20歲男學生承認非法集結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等,女童及工程師則不認罪,男學生將於本周四求情。在警署發警告的女督察供稱被鐳射筆照至眼睛不適,但她沒有求醫,辯方質疑為何不求醫,她稱:「呢個係我嘅工作,唔係太嚴重都唔會特別需要睇醫生」。
次被告涉做出侮辱手勢
次被告30歲製片人廖穗敏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他承認案情後被裁定罪成。另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會在各被告的審訊完畢後處理。被告承認的案情指,當晚9時許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叫口號及用鐳射筆照射警署,而女督察則向人群展示藍旗及作出警告。至晚上11時仍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署,次被告站在一旁曾做出侮辱手勢。警方再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拒絕離開,最終次被告等人被捕。
首被告稱沒傷人意圖 官質疑:射到警察眼都叫無意圖?
首被告20歲學生蔡詠豪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代表律師則指將爭議他用鐳射筆沒有傷人的意圖,惟陳官卻指片中見被告有明顯意圖,「揸支咁強勁嘅筆,你都搵唔到intense(意圖)?射到警察眼,咁都叫無intense?」,最後辯方稱需要時間商討答辯方向。經考慮後,首被告在下午開庭時承認共三項控罪,承認案情後被裁定罪成。而第三被告女童在下午開庭時一度抱頭痛哭。
案情指,當日首被告戴黑色口罩、穿「Be Brave」字樣T恤、手持7-11雨傘,他站在花旗銀行外,在使用鐳射筆的人群附近,同樣以鐳射筆照射警署警員。
首被告將滿21歲會影響判刑考慮 本周四求情
辯方指首被告6月將滿21歲,若待審訊完結後判刑,有機會因滿21歲而影響判刑考慮,因此希望於本周四求情。陳官問辯方被告現時是否仍讀書,辯方指被告延遲畢業,官續指:「我最擔心佢嘅學業,如果佢延遲畢業影響不大」。最後官批准於本周四(22日)求情,期間被告准保釋。
女童使用鐳射筆後交給另一男
另外,控方指片中可見第三被告14歲女童曾用鐳射筆照向警署,又疑似稱:「阿sir,你支筆無電呀!」,其後她將筆交予另一男子,最後警方未能在她身上搜出鐳射筆,但片中影不到女童交筆的一刻。
官斥控方準備不足:點解你唔預先做埋呢?
裁判官陳慧敏在案件開審前又斥控方呈交的地圖未能清晰展示案發位置,「你俾我嘅草圖好細、路名睇唔到,根本幫唔到!」,她亦不滿控方沒有在預審時做好這些準備。
而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則包括在場人士的說話,庭上亦播放出相關的警方錄影片段。陳官發現有幾句說話控方沒有寫在承認事實中,一度質疑控方為何寫漏,控方指因聽不清楚所有沒有寫下。陳官聞後斥:「點解你唔預先做埋呢?宜家又要我再花時間默寫?」,最後她休庭給予時間控方準備。
女督察否認捏造被示威者用鐳射筆照眼
當日在旺角警署向示威者發出警告的女督察吳綺玲(音譯)供稱,當晚9時半至翌日凌晨實施「保衛警署行動」,期間有人用逾10支鐳射筆照向她的頭及眼部,令她眼感不適,她於是發出警告,叫示威者停止行為,否則會干犯襲警罪。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師盤問指,她被照至眼睛不適後,有否求醫,惟吳指沒有,辯方質疑為何不求醫,吳稱:「呢個係我嘅工作,唔係太嚴重都唔會特別需要睇醫生」。
辯方又指出根本沒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吳的眼及頭,她否認捏造事件,辯方又指她從沒有叫示威者停止射向她,亦無發出過示威者或會干犯襲警罪的警告,吳一概否認。經辯方追問下,她承認紀錄上有出錯,但否認沒有說過警告。
案件明(20日)續審。
4名被告依次為20歲學生蔡詠豪、30歲製片人廖穗敏、14歲女童及31歲工程師霍徳龍,各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被指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期間,於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蔡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其餘3名男被告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同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一帶,分別管有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廖亦涉管有一把萬用刀。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