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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遊行案 黎智英囚8月 李卓人囚6月 楊森囚8月緩刑1年

8.31遊行案 黎智英囚8月 李卓人囚6月 楊森囚8月緩刑1年

(獨媒報導)前年8.18「流水式集會」案與8.31遊行案今(16日)皆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判刑。其中8.31遊行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元老楊森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在上周開審前改為認罪。法官胡雅文今(16日)於區域法院判處黎智英8個月監禁,李卓人6個月監禁。兩人同日就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判監禁12個月,法官下令本案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分期執行,即兩人總刑期為14個月。楊森則被判8個月監禁,緩刑一年。

官:最合適刑罰必定是即時監禁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3人是知名的公眾人物,一舉一動受人注目,故不接受3人自稱與其他參與者角色無異。另外,楊森和李卓人在求情時提出公民抗命的理念,可是法官指判刑並不會考慮政治因素,也不會就各人行為背後的政治立場作出裁斷。

法官指,2019年的社會動亂是魯莽、暴力及混亂的。黃之鋒案指,判刑須考慮懲罰被告,以及阻嚇被告及警告其他人以免重犯。法官指,當日人群佔據馬路,造成交通阻塞,即使集會和平進行,可是在不穩定的局勢下,群眾情緒容易出現波動,令暴力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加,3名被告人無視警方警告旗幟,明知遊行有演變成暴力的風險,也有意識地決定參與其中,遊行隊伍特地經過警察總部,亦無視警方警告;3人對於群眾有影響,最合適的刑罰必定是即時監禁。

法官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各人在開審前認罪,刑期扣減至9個月。考慮到黎智英的健康問題和楊森的年紀,法官扣減兩人的刑期至8個月。另考慮楊森多年來立法會工作、服務社會及基層,為香港福祉工作而獲得社會肯定,法官下令楊森緩刑12個月。

至於李卓人,法官考慮他服務基層及爭取福利工作多年,給予3個月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6個月。

黎智英和李卓人同日另就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自被判監禁12個月,法官下令8.31案其中2個月與8.18案分期執行,故黎和李兩案的總刑期為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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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中途,即時直播畫面突然停止,部份記者衝往聆訊進行的法庭外,要求暫停聆訊。法官隨後宣布休庭,直至直播設備回覆正常運作。

聆訊在約十分鐘後才繼續,等待開庭期間,旁聽人士向李卓人大叫:「李卓人,撐到底!」、「減肥呀!」李卓人隨即在被告欄內作出來回跑步的動作,惹得旁聽人士大拍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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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離開法院。

楊森:集會自由、民主要由我哋爭取

楊森下午在妻子和女兒陪同下到達法院,他表示「我預咗坐」,呼籲港人面對當權者,不要放棄應有權利。他重申,自己仍然深信和平、理性和非暴力,希望港人在全面管治下,仍能謹守崗位,「我做得出,唔會逃避,做應該做的事,用真說話面對謊言。」他指坦然面對判刑,又呼籲港人支持石牆花的工作。

楊森離開法院時則表示,雖然獲得緩刑,但仍對判決感到很驚訝。他指和平集會一直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批評法官將所有社會不安因素歸咎於和平示威集會,「完全唔講政府施政同警察濫捕激起民憤」。

楊森表示,遊行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會支持律師團隊提出上訴,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假如和平集會、民主自由不能被保障,是完全不可接受。他認為這次判決造成寒蟬效應,他認同自己是犯法,但沒有做錯,因為他是在維護《基本法》保障下的和平示威權利。楊對未來組織遊行集會感到悲觀,「唔可能再有100萬人遊行」,但認為香港不會就此完結(Hong Kong will not be ended),港人仍然會努力爭取自由及民主。他多番強調,香港人一天只要仍在香港,香港永遠不會有終結的一天,「集會自由、民主係要由我哋去爭取,唔係佢哋畀」。

被告依次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3歲)、港大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楊森(73歲)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64歲)。3人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在去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而進行、據第17條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案件編號:DCCC5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