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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會案】吳靄儀親自陳詞:法律要為人民服務,而非人民為法律服務

【8.18集會案】吳靄儀親自陳詞:法律要為人民服務,而非人民為法律服務

(獨媒報導)前年8.18「流水式集會」,吳靄儀、李柱銘及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今(16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進行求情。吳靄儀今親自陳詞,回顧一生從事法律與政治的經歷和反思,表明捍衛法治不僅在法庭或立法會,更是在街頭和社區,當有人迫不得已向政府表達訴求,「我會與他們站在一起,及為他們站起來」。她讚嘆港人遊行的和平有序,表明「我們不應離棄他們,反而應與他們肩並肩地走在一起,以確保集會和平進行」。吳最後引用並改寫Sir Thomas More的名言:「我是法律的良僕,但首先是人民的良僕。因為法律要為人民服務,而非人民為法律服務。(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 )」

吳自介生平:修習哲學 後而法律

吳靄儀今提出解聘律師,親自陳詞。半頭白髮,身穿白色襯衫、戴藍白絲巾的她拿著講稿,站在玻璃被告欄後發言。

吳先感激法官容許她親自發言。她表示,自己成為大律師前,曾花十年時間在香港及波士頓學習哲學,學習到追求真理與減輕人類苦痛時,應保有理智的誠實(intellectual honesty)。

吳1981年赴劍橋大學修習法律,其時為中英兩國就香港九七前途問題磋商的關鍵年份,吳直言,為回歸後的香港尋找保存自由與原有生活方式的方法,自此與她的世代扯上關係,亦對她至為重要。吳1988年成為大律師後,沒有直接執業,而是成為《明報》編輯,因為她認為,保有強大而自由的媒體,對香港的未來至為重要,亦是那時她成為了政治評論員。

吳1990年重返法律事業,1995年再出任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她強調,保有普通法公民自由傳統的法律界,並不相信不平等的選舉,只是他們認為尚有一席位,都不能容許任何人以他們的名義就法治妥協。吳表示,她其時有雙重任務:盡她全力阻止危害法治的法例通過,以及保障鞏固法治的制度,這是她承諾盡的責任。

任立法會議員18年 經歷首次人大釋法

吳擔任立法會議員18年,其中17年均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監察有關司法機構、法援、法律政策、法律教育等政策,亦曾處理過包括擴大法援計劃、免費社區法律諮詢服務等議案。

吳表示,這段期間,她發現處事技巧、謹慎與耐性,往往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有時候,「當根本的價值遭到違反,強烈的立場與回應是必需的」。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首次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的決定。6月30日,她與逾600名法律專業人員參與靜默遊行,在終審法院前心懷尊敬、團結站著,以表示他們在關鍵時刻對法庭不懈的支持,亦讓社會不至於洩氣。

吳表示,捍衛法治的目標,亦包括對立法過程的付出。吳曾加入155個法案委員會,以確保法例合理、以人權為基礎,且符合最高標準。她表示,她盡所能確保法律中的權利不會無意或不必要地受到妥協,因為在香港這樣一個制度民主缺乏的社會,法律應該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而非將之拿走。

法律不應剝奪人民權利

吳說,人民依賴法律的保障,而法庭就是法律最終的裁決。故當法庭應用一項剝奪人民權利的法律,對法庭及司法獨立的決心便會受到動搖,亦會打擊法治的根基。

吳引1999年曾來港的美國前最高法院副庭長Anthony Kennedy所言,法治的其中一項條件,就是法官有司法權、權利與官方能力,去決定所有受司法決定所影響,又必要確保自由與人權的事項;若法庭沒有如此的司法權,則大律師與社會各界應持續施壓要求擴大,因為如法律界與社會對過於狹獈的憲章視而不見,則法庭便有可能主觀或客觀地參與了一個剝奪人民自由的詭計。

吳:司法獨立非為法官一己私利

吳說,Kennedy的措辭強烈,但她認可這句話的權威,亦將之視為「一個大律師對司法獨立至高的忠誠」。她續說,捍衛司法獨立並非為了法官一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容讓他們可以在一個無畏的位置捍衛法治。

吳說,捍衛法治是相向的。她相信立法會法律界別的代表有責任去聆聽、諮詢及向社會解釋法律,以提醒人們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澄清與解惑、邀請他們發聲與指出錯誤,繼而真誠地代表他們處理問題;而若市民的需要無法透過法律解決,則與他們一同找出解決方法。

吳提到,多年以來與公眾接觸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在本地傳媒寫文章,因她認為所有市民都應理解他們所須遵守的法律。除此以外,她亦有發表學術論文,法律改革的議題尤甚。

吳:法律非完美 有責任完善法律

吳說,在立法會與政府工作讓她深刻的,是法治並不僅關乎法律,而同樣關乎管治,因為法律是為了「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治」而設,保障權利的法律往往會贏得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而信任則促進良好管治,所以議員有責任向政府持續發聲:「我們的法律究竟有沒有認真對待「權利」這回事?」

吳說,作為律師,她深明法律是不完美的,但既然法律不完美,人們為何還要尊重及服從法律?吳說,她自己的答案是:「我們可以要求人民遵從法律,因為這是最接近公義的東西(best approximation of justice)。而這也意味,我們有責任聽取對法律的批評,也要努力令法律變得更好,並盡可能修正錯誤。」她續指:「公義是法律的靈魂,如果沒有了公義,法治則會退化成武治(rule by force),即使這是大多數人的武力。」

吳:維護法治不僅於法庭或立法會 也要在街頭和社群中

吳指,在立法會的日子影響了她的一生,因為守護法治代表要認真對待我們自身的權利,這是一生的奮鬥。

吳指,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的自由至為重要,不只因為說出真相的自由是人性尊嚴的核心,也是因為這是民主社會中的最後一道防線,尊重這些權利也是維護法治的基石。

吳認為,不只在法庭或立法會上,也要在街頭和社群中維護法治。當人們迫不得已,以集體方式表達憤怒及促請政府回應訴求,期望政府會尊重他們的權利,「我會與他們站在一起,及為他們站起來,否則我對他們的承諾只會變成空口講白話」。

吳:港人和平克制 獲世人讚賞

吳指,香港一直以來是一個愛好和平和循規蹈矩的城市,時間再一次證明,即使在非常緊張的局勢下,他們依然保持克制。

關鍵性的1997年回歸無縫交接地來臨,無論是2003年50萬人參與七一遊行、2019年6月9日100萬人大遊行還是6月16日200萬人遊行,香港群眾的和平和秩序,均贏得世界的驚嘆和讚賞。

吳說,8.18集會有17萬人參與,他們在擠迫及滂沱大雨中有耐性地等待,人數和堅持說明香港人的情感有多強烈,大家的克制亦有目共睹;控方也不爭議當日沒有發生任何突發或不理想事件,參與者持守主辦方「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此時此刻「我們不應離棄他們,反而應與他們肩並肩地走在一起,以確保集會和平進行。」

吳說,兩日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會與公眾進行對話,顯示和平集會獲得政府認可。吳相信,要持續培養希望,就如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Kennedy所言:「你要在庭上申述理由。你要向社會說明公義。你要向當權者說出真相。」

Sir Thomas More (托馬斯・莫爾爵士)是一名獲封聖的法律專業人員,因為不願迎合國王的心意扭曲法律,而被控叛國罪受審。吳靄儀最後採納並稍改寫他著名的最後證言:「我是法律的良僕,但首先是人民的良僕。因為法律要為人民服務,而非人民為法律服務。(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 )」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