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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會案】李柱銘何俊仁求情指服務社會大半生 不應送監

【8.18集會案】李柱銘何俊仁求情指服務社會大半生 不應送監

(獨媒報導)前年8月18日民陣「流水式集會」,吳靄儀、李柱銘及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今(16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進行求情。黎智英、李卓人、何秀蘭、吳靄儀、梁國雄今早已完成求情,休庭後李柱銘及何俊仁的代表大律師續為兩人求情,指兩人用大半生服務社會,一直不支持暴力,並只是參與一個和平、合理的集會,認為在文明社會有他法的話,不應把兩名老人判監,又多番質問:「難道法庭真的希望將這兩人送監嗎?」

何俊仁和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求情,夏指,李現年82歲,6月將踏入83歲,1965年獲英國大律師資格,翌年在香港獲認可,1979年成為資深大律師,曾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及時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何俊仁則現年69歲,他1977年成為律師,並於1995年開設律師樓,何主要從事關於公眾利益的工作,本案很可能令他面對紀律聆訊。

夏偉志遂指,兩人用大半生服務社會,一直不認同暴力,更認為訴諸暴力無用,反而是破壞了示威。兩人只是出現和參與一個獲批准、和平、合理的集會,從沒鼓勵或參與暴力和仇警的行為。

夏偉志認為,在文明社會中如非無他法,都不應把人民送進監獄。他重申在此案中有其他方式如罰款,能處理兩個用大半生服務社會、沒有案底、品格優良的老人。

法官將於下午處理認罪梁耀忠及區諾軒認罪的判刑,同時亦會就8月31日涉未經批准集結認罪的楊森、李卓人和黎智英三人判刑。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