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十月一日多名示威者響應「國殤日」號召,於各區示威,爆發激烈衝突,在荃灣被捕的三男一女就暴動及縱火受審,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四人暴動罪、首被告縱火罪名成立,須還柙至5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練錦鴻頒下的判詞中,已裁定當日現場正發生一場暴動,其後就各人是否有參與其中而作出裁斷。其中19歲學生被制服後大叫「光復香港」兩次,法官表示「印證他有心參與暴動」,亦顯示他認為參與暴動是「理直氣壯」;再者他戴上頭盔、口罩等身在現場,實際助長了暴力示威者的氣勢,故裁定他罪成。
批首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裁定曾縱火、擲物
就首被告陳珩,他當日持藍傘跑入荃興徑被捕,後向警方表示,案發時戴上的白面巾及手持雨傘均非其所有,他當日只是到荃灣慕名光顧食肆,並因有紅十字會發出的急救證書,打算留在現場急救。惟他說不出餐廳的地址,亦沒有帶備任何急救用具。練官指,陳似乎「前言不對後語」,不接納他的證供。
案中陳珩主要爭議,當日新聞片段拍到一名在示威者防線蹲下、縱火的持藍傘男子(下稱「藍傘人」),是否與陳為同一人。練官表示,雖然片中不能辨別該藍傘人的樣貌,當日亦非只有一人持藍傘,惟陳手持的藍傘無論弧度、花紋、折疊的特徵皆有獨特之處,與其他出現過的藍傘不同;而藍傘人穿戴的衣著、頭巾綁法和花紋、綁在頭上的泳鏡繩及口罩,均與陳珩相同。
練官又指,藍傘人被拍得在荃興徑入口消失,時間點與陳珩跑入荃興徑被捕吻合,裁定陳與藍傘人為同一人。他續指,陳被捕前一直被拍到在示威者中間,協助推前防線、向警察擲物,又將橫額投進火堆之中,目的與其他暴力示威者一樣,就是阻礙警方執法,無論主觀或客觀上,都毫無合理疑點下相信他的目的是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及實際地破壞社會安寧,終裁定他暴動及縱火兩項罪名成立。
官:次被告被制服叫「光復香港」 認為參與暴動「理直氣壯」
至於第二被告陳金國,練官指,雖然他在示威現場被捕不足以證明他參與暴動,但根據其衣著,一個看熱鬧的人「不可能戴上頭盔、口罩及眼罩」。練官又指,現場的對峙並非靜止不動,而是互相拉鋸20分鐘。陳身處示威者最前線,理應看到堵路的雜物、催淚彈和對面大河道的警方防線,聽到警方擴音器警告散去,不可能不知道正身在暴力抗爭者的前線,亦不可能「剛好」身在現場,因正常的人肯定會盡快離開。
練官又指,陳在被捕前嘗試逃走,又在被制服後大叫「光復香港」兩次及向傳媒大喊自己的名字及身分證號碼,均「印證他有心參與暴動」,亦顯示他認為參與暴動是「理直氣壯」,更表達出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
至於辯方所指,被告身處現場可能是想見證歷史時刻,練官直言不可能,因為警方已多番警告在場人士集結屬違法,陳身處現場「顯然是有意識的選擇」,而陳叫喊的口號亦與示威者流行的口號相同,反映他選擇留在示威者一方,參與他心中認為的「抗爭」。
練官指,陳戴上頭盔、口罩等身在現場,實際助長了暴力示威者的氣勢,令他們認為參加示威的人數多,足以與警方抗衡。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曾投擲磚塊、汽油彈、推水馬等實際動作,但他置身示威者前線,與對抗者共同進退,有實際助長及協助示威者,令警方執法更困難,終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被告衣著如「制服」、於前線被捕不可能是旁觀者
至於第三被告李振文,雖然拘捕他的警員證供有落差,警員亦未能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但練官認為其時情況混亂,人的記憶不完美,證供的出入亦無觸及案件的核心。
練官指,第三被告李振文及第五被告郭小琴身穿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相同,「幾乎像制服一樣」,又在示威者最前線、「最激烈之處」被捕。現場對峙已久,他們根本不可能偶然出現,亦不可能不知道現場示威者正暴力對抗警方,而警方亦發射催淚煙、實彈等。
練官又指,即使他們的動機真的如辯方所說見證歷史時刻,但也不可能不知道其身穿裝備會助長其他示威者的氣焰,令示威者相信對抗的人數眾多。而正常人身處險境,除非有特別任務、環境不容許,否則亦應盡快離開。
練官終拒接納二人為旁觀者,裁定二人是選擇留在現場,意圖參與暴動及助長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澄清「旁述」為證供 控辯雙方可糾正
另外,練官早前審訊時,多次在播放片段時作出「旁述」,如「暴力示威人士......把遮打側攞,好明顯唔係用來遮太陽」,「最前面嗰批好似好有默契咁......一路行一路向大河道北逼進」。
他今裁決前特別解釋,審訊時在口頭將法庭觀察所得化成文字,是為在紀錄上組成證供的部分。他指這並非對錄影的評語,只是望控辯雙方能知道法庭觀察,如有錯誤能及時提出糾正,又指裁決時會引相關片段作為根據。
案件編號:DCCC868/2019
早前報導:
4人否認暴動縱火今開審 一人缺席聆訊遭發拘捕令
官邊看片段邊說「暴力示威人士」「好似好有默契」
警供稱有人擲物撐傘 惟多次播片後認「睇唔到」
四人暴動罪成 官:被告不可能偶然出現、身穿服飾助長示威者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