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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涉藏摺刀自辯稱用作童軍露營今罪脫 官:警員記不清案發細節

19歲男涉藏摺刀自辯稱用作童軍露營今罪脫 官:警員記不清案發細節

(獨媒報導)去年5月22日,警方在將軍澳附近商場截查一名19歲青年,並在其銀包內搜出一把黑色卡片摺刀,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被告自辯稱自中一起參與童軍,並於4年前買摺刀,方便露營時鎅繩及切食物。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警員記不清案發細節,主問時多次稱「唔記得」。被告向法庭申請訟費惟遭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被告聞結果後稱:「放下心頭大石!」。

控罪指,被告梁竣傑(19歲)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管有一把卡片型摺刀。

被告警誡下稱:幾年前買放喺銀包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表示,案情指警員於當日下午約4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卡片刀幾年前買,用過鎅繩,之後放喺銀包無用過,唔記得拎返出來」。

控方傳召兩名警員作供,包括拘捕被告的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的警員李梓陽。警員稱當時見被告形跡可疑,見到警員後想轉身走,並用手按褲袋,其後在銀包搜出卡片摺刀,並將他拘捕。

被告自辯:刀用作童軍露營時剪繩、切食物

至於辯方案情方面,被告今自辯稱居住健明邨,當日陪朋友溫習後回家,途中被警員截停。被告在中一至中五亦有參加童軍活動,因此在2017年在西九龍中心買摺刀,以方便露營時剪繩及切食物。被告又稱平日會去行山,因此放在銀包,但之後已沒有再用,他亦不知道攜帶摺刀是犯法。而對上一次使用是去年1月在家樓下切蘋果。辯方指被告並沒有犯罪意圖,亦無打算傷人,而該摺刀本質上並非武器。

官:警員作供時多次稱「唔記得」

鍾官續指,她雖然接納警員李梓陽的證供,但她認為警員不清楚記得案發的細節,在作供時多次稱「唔記得」,包括忘記為何會去彩明苑巡邏、在哪處截停被告、被告有否戴口罩、有無檢查被告身分證、被告有否攜帶背包等。鍾官指反映警員對事件細節沒有良好記憶,亦沒有清楚觀察被告情況,包括他有否嘗試跑走及手按褲袋。

官:被告口供有矛盾,但不排除見警員時緊張

至於被告證供方面,鍾官指被告今日的證供與在會面紀錄所說的差不多,雖然不能肯定被告完全說出真相,但也不能排除被告的說法。被告起初稱之後再沒有用摺刀鎅繩,但後來又稱曾用以切蘋果,雖然有矛盾地方,但卻不能排除被告見到警員感緊張,後來在警員追問下才記起。因此不能排除被告開脫式的說法為真實。

官指案發時周遭環境無特別

另外,鍾官指被告所攜的卡片摺刀細小,用途廣泛,當時周遭環境亦沒有特別。警員亦指周遭沒有特別事發生,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特別活動。警員又沒有說出被告見到警方後想轉身走及用手按褲袋。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 拒批訟費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並指曾去信律政司指控方未能證明環境證供,認為控方沒有合理定罪機會,但律政司堅持繼續控告。辯方又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因他有解釋用途。控方則指被告攜摺刀的行為本身已自招嫌疑。鍾官最後指被告自招嫌疑,拒絕訟費申請。被告在庭外表示得悉無罪後表示:「放下心頭大石!」。

案件編號:KTCC21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