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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生否認非法集結 警稱被告帶頭叫口號 惟過往口供從無提及 遭質疑捏造

19歲女生否認非法集結 警稱被告帶頭叫口號 惟過往口供從無提及 遭質疑捏造

(獨媒報導)前年萬聖節晚,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一名19歲科大女生於一年多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並涉戴口罩違反《禁蒙面法》,她不認罪,案件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員今供稱被告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並作為帶領者角色,不時回頭向示威人群作帶領手勢,示意他們叫口號。惟辯方指警員早前寫的兩份口供均沒有提及過此事,質疑他捏造口供,警員解釋律師問起時,他再翻看口供才有印象。被告父親則作供指女兒有鼻敏感,在空氣混濁地方需戴口罩。案件押後至5月13日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余樂謠(19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督察:示威者叫「死黑警」及照鐳射筆

當日任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四小隊指揮官的督察曾文龍供稱,當晚10時35分他與小隊約40人在擺花街設防線,前方20至30米有400至500名示威者,部分人戴面具或口罩。其中有示威者叫囂及辱罵警員,包括大叫:「死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期間有示威者用藍色及綠色鐳射筆射向警員面部,並阻礙他們執行職務。

曾又指,約10時49分有人在擺花街掟雜物堵路,警方其後發出3次警告及舉藍旗,曾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示威者人數減少至100人。在10時55分警方曾作一次拘捕行動。而在翌日凌晨時被告於另一次拘捕行動中被捕。

時任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四小隊指揮官的督察曾文龍
時任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四小隊指揮官的督察曾文龍

督察不記得當日是否有警員射催淚彈

代表被告的律師郭憬憲盤問時指,督察所稱的鐳射筆是否從天橋上照射下來,督察指不確定,只記得有人在天橋下用鐳射筆照射。辯方又指現場只有一支鐳射筆,惟督察亦不肯定,但不排除此可能性。

辯方再問督察是否知道當日為8.31太子站事件兩個月,督察稱:「嘩,過咗咁耐,真係唔記得」,被問到當晚是否有其他警員曾發射催淚彈,督察亦稱不記得,而自己當時沒有戴上防毒面具。

警:見被告站最前、帶領示威者叫口號

拘捕被告的警員戚文俊則供稱,當日站在擺花街防線的第一排,他一直留意着戴口罩的被告,並見被告站在示威人群的最前排近一小時。他見被告不時呼叫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又喝罵警員。但被問到喝罵內容時,戚文俊卻稱相隔年半已記不清楚。他在追問下補充被告有作出對抗性的舉止及言語,例如舉「五一」手勢、講粗口,以及說「死黑警」、「仆街」、「走開」等。

戚文俊又指被告當時站最前排作為帶領者角色,不時回頭向示威人群作出帶領手勢,示意示威者做動作或叫口號,因此戚比較留意被告。控方問到,被告當時有戴口罩,他如何得知被告有份叫口號,戚指被告叫口號時有動作配合,例如做「五一」手勢,又留意到被告的口罩有上下郁動,並有下滑露出鼻,後來再用手調整口罩。凌晨時份督察指示警員作拘捕行動,戚於是追被告至半山扶手電梯並拉着其背包,最後將她拘捕。

警口供無提及被告為帶領者 辯方質疑為何年半後記起

辯方盤問時指,戚文俊於事發當日寫了一份口供,另外於9個月後再補寫第二份口供。惟他在兩份口供中均沒有提及被告在示威人群中擔任領導角色,戚承認口供沒有提及,亦沒有寫被告做帶領手勢及叫口號。辯方質疑:「年半後你記得咁多細節?」戚解釋指當今日律師問到他,而他再翻看口供,才有這樣的印象。辯方再追問:「口供都無寫」,惟戚卻強調:「口供無寫到,但係我記得嘅!」

辯方向戚文俊指出,他今日所稱的細節都是捏造出來的,根本沒有發生過這些事,惟戚否認稱:「絕對唔係」。

辯方又指出,被告大部分時間都沒有戴口罩,戚不同意。辯方續問戚是否記得警員於10時55分曾作出首次拘捕行動,戚指不記得,但否認辯方所指他對細節的記憶模糊,包括連被告的說話內容都不記得。辯方亦問戚,有否留意被告於結志街被捕時,街上塞滿人,戚指沒有留意。辯方又指被告在離開時才戴上口罩,戚指一直都有,又同意當時有機會有其他隊伍發射過催淚彈。

被告父親作供:女兒有鼻敏感、空氣差要戴口罩

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其父親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被告父親余國偉指,被告自小有鼻敏感及輕微哮喘,並需要求醫,於2019年10月因全港多處曾發射催淚彈,所以出入空氣混濁的地方時都會戴口罩,以舒緩敏感。控方盤問時問到,戴口罩是否對被告會有正面幫助,父親同意,但稱很難預計鼻敏感多久會發作一次。

辯方:被告叫政治口號,非共同參與犯罪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本案的爭議在於案發時人群有否用鐳射筆,但根據上訴庭最近的湯偉雄案例,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共同犯罪原則中提及,零星行為不會令和平集結變為非法集結,而且督察更不能肯定集結者有用鐳射筆。他又指,被告叫的口號是政治口號,不等於共同參與犯罪計劃。即使被告曾叫「死黑警」等,但這是意見表達的行為,言語未達至威嚇性,加上當日是萬聖節,很多人站出馬路,所以示威者的聚集並非是令人害怕的集結。

辯方:《禁蒙面法》指健康理由戴口罩可獲豁免

至於被告使用蒙面物品方面,辯方指被告集結時並無戴口罩,沒有意圖阻止他人識別身分,而《禁蒙面法》的條例中亦指明,健康理由戴口罩可獲豁免。控方陳詞時則指,沒有證供顯示被告當時因鼻敏感發作而需要戴口罩。

案件編號:ESCC22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