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3日網民發起「反警暴七區行街」行動,沙田區爆發警民衝突。一名23歲健身教練涉於當晚在城門河橋上,把藏有汽油彈的背包拋入河中,遭警員截查時涉襲警,被告否認管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罪。經審訊後,被告今(8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柙至4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一度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香淑嫻拒絕並明言:「我唔會俾假希望被告」,又指本案罪行嚴重,汽油彈最少可縱火,對人傷害大,「甚至可以殺人」,因此只會判處監禁,而且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期不會短。被告被押走時其母親痛哭。
警員用電筒照射河中背包 水警最後撈起
裁判官香淑嫻指,警員稱見被告林頒法將背包拋入城門河,於是警員上前截查,但遭被告襲擊,包括推警員胸口一下及用額頭撞警員前額一下,被告最後遭制服,其後警員一直以電筒照射河中漂浮物,水警撈起袋後發現內有6枚汽油彈。辯方案情則指被告並無將袋拋入河,水警撈起的物品並非警員照射的漂浮物。而警員亦無故對被告使用武力。
香官裁決時指,考慮到辯方指各警員證人之間的作供有出入,香官認為他們的作供均清晰及在盤問時毫不動搖,因此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
官:被告知道自己攜違法物故逃脫
當日一行11名警員接到通知去兜截案中被告,而警員陳嘉銘在眾隊員中走最前,並見被告將物品拋到河中,他見被告形跡可疑故將被告截停,期間他曾作警告,惟被告卻用手推陳的胸口等,陳當時未有時間向被告解釋原因。香官認為被告知道自己攜有的汽油彈是違法物品,構成可逮捕罪行,警員上前制服時,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被捕的原因。惟被告卻逃脫,令警員未能告知為何要拘捕,故警員要用武力包括用手抱着他及上手扣。
警員在盤問下才稱眼鏡飛脫 官:當時千鈞一髮
辯方指警員陳嘉銘在盤問下才稱被襲期間眼鏡脫下,香官指當時千鈞一髮,各警員在不同位置,感受到各人的身體移動不同,並不足為奇。另外眼鏡有否脫下亦無關痛癢。至於陳事後發現的傷勢與受襲描述吻合。
官:拋袋過程1至2秒,但警員夠光目睹
香官續指,辯方質疑警員在當時的燈光下是否真的見到袋被拋入河,香官指當晚街燈亮着,亦有途人走動,而警員與被告相距30米,視線沒受阻。被告當時拋袋的動作不尋常及明顯,縱使拋袋過程只有1至2秒,但警員已有足夠光線清楚目睹。
至於警員用電筒照射漂浮物時,3名警員無間斷一直照射,直至水警撈起,而撈起的漂浮物與電筒所照的漂浮物大小相同。因此香官認為是同一物品。
辯方質疑警口供與片出入 官:不同角度不足為奇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稱當時見袋反光及袋口打開,但片中卻不見反光及袋口合上,香官指各警員在不同時間、角度及距離觀察,有輕微出入不出為奇。香官又指根據常識黑暗中電筒照射會有反光。香官又指,袋內的汽油彈有電油及相同顏色布條,相信早已藏袋內。
官指被告傷勢是他反抗令警用合適武力造成
香官又強調被告的傷勢是在他反抗下,令警員要用合適武力所造成的,而當時環境下被告藏6枚汽油彈的目的是供自己或別人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最後裁定兩罪均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並於十多歲來港。辯方呈上來自母親及牧師的求情信,指父母有帶被告返教會,被告有參與教會事奉,為人亦孝順。而被告的班主任及英文老師則指他聽老師指示及在活動表現盡責,受同學歡迎。
辯方又指,汽油彈容量不多,亦沒有專家報告顯示其破壞程度,當時被告亦沒有拿出使用,被告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下才有此行為。
官拒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一度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香官拒絕並明言:「我唔會俾假希望被告」,又指本案罪行嚴重,汽油彈最少可縱火,對人傷害大,「甚至可以殺人」,因此只會判處監禁,而且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期不會短。
香官將案押後至4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
案發時22歲、現年23歲林頒法報稱游泳和健身教練,被控一項襲警罪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案件編號:STCC40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