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5月24日市民上街抗議「港版國安法」,在港島多處堵路。一名女子在天后移除路障期間,遭襲擊「私了」,16歲中四男生當場被捕,遭起訴暴動及傷人罪。男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傷人罪則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他今(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須留案底,無法實現成為消防員的理想。
現年17歲的姓黃男生,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另一項傷人罪指他同日同地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此控罪獲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男生案發前無案底,是一名運動表現優異的中學生,犯案出於一時衝動,期間沒有使用武器及只踢了事主女子X兩下,事後撰寫了道歉信及願意賠償,顯示他有悔意。姚官又引述求情內容指,男生的志願是成為消防員,如今難以實現,使他悔不當初,故決定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姚官又考慮到,案發地點與示威核心區域SOGO一帶有相當距離,案情涉及人數較少,不過馬路上仍有路障,人們阻止女子X移除路障,橫蠻、不由分說地施襲,案情嚴重;所幸女子X身體沒有永久損害,不論如何,被告的行為對公眾有一定威脅性,有機會判監達4年。不過姚官考慮男生非案中主導者,過往沒有案底,教導所報告正面,即使判處監禁,認罪後刑期亦可扣減至兩年多,與教導所的服刑時間相若,為了給予機會改過,終判男生入教導所。
姚官另下令男生就事主女子X的醫療費賠償3000元,不過重申女子X仍然有權循民事途徑向男生追討損失。
姚官最後寄語男生,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學得一技之長,相信男生如今明白到自己連累了家人,希望他日後可回饋社會,做個有貢獻的人,孝順父母。
教導所乃對14歲至20歲犯人代替監禁的刑罰,注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由最短6個月至最長3年不等。
案件編號:DCCC6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