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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官:沒出現暴力不代表不可檢控 寒蟬效應不成立

8.18流水式集會案 官:沒出現暴力不代表不可檢控 寒蟬效應不成立

(獨媒報導)前年8.18「流水式集會」,吳靄儀、李柱銘及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帶領群眾離開維園遊行至中環遮打道,事隔8個月後被起訴。區諾軒和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7人則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今日(1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被告在審訊時,就條例的合憲性及警方當日的部署提出爭議,法官胡雅文頒下的判詞指,終院已裁定相關條例及遊行通報機制合憲,被告沒有任何基礎挑戰;即使警方當日沒有執法,不代表當日如有違法事情發生,警方日後不會再採取行動跟進。

法官引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歪風」之說

被告提出法律爭議,質疑將組織及未經批准集結當成罪行,會否不合比例地限制遊行和集會自由,無法平衡社會利益與被告的權利。被告亦質疑「未經批准集結」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會否過重及不合比例,導致寒蟬效應。

法官胡雅文指,《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市民享有集會和遊行權利,可是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市民須以合法途徑行使這些權利,這代表市民有義務去尊重法律,儘管法律某程度上限制了自由。法官引述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黃之鋒案判詞所指,近期社會存在一股「歪風」,未經警方批准的遊行示威,或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皆超越和平行使權利的界線,演變成非法活動,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指這股「歪風」持續,直到2019年6月愈演愈烈,當時社會經歷騷亂、失序、破壞和暴力升級。

官:終審裁相關條例合憲 法庭受該判決約束

法官指,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案(2005年)已裁定《公安條例》s17A條以及遊行集會通報警方的機制合憲,而此案判決對於下級法院包括區域法院有約束力。按終院的判決,將「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化的原意是維持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以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官:沒出現暴力不代表不可檢控

對於被告質疑檢控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是不合乎比例,法官先反駁指,8.18當日示威者並非沒有任何不當的行為,縱使沒有爆發暴力事件,但示威對交通造成嚴重的阻塞,亦可構成公眾秩序問題。法官續指,遊行方曾通知警方但遭禁止,加上遊行是早有計劃以反對警方的「反對通知書」,皆令案情更嚴重。若果僅因為該「未經批准集結」沒有出現暴力而指稱檢控是超乎比例的話,是不合理,會令法律變得虛有其表、不切實際(illusory)及沒有實權(no teeth)。

官:最高刑罰監禁5年非過重 「寒蟬效應」不成立

對於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法官不認為是過重,也不認為會造成寒蟬效應,因為刑罰視乎不同案情及被告的求情,有很大彈性,也為最壞的情況作打算,若被告不滿刑罰,可提出上訴,屆時將仔細審視該項刑罰。法官又指,相關條例在本地立法時,罰則已考慮了個人自由與社會利益,在公共秩序的議題上,亦應考慮香港獨特的環境及文化因素,包括人口稠密和街道擠迫。

法官又指「寒蟬效應」說法不成立,因為根據警方記錄,即使是2019年,也總共有884獲警方批准的公眾集會及遊行。

官:警當日無執法 不代表日後不會採取行動

對於辯方所指,案發當日警方不作警告亦沒有執法,但事隔8個月再拘捕及控告各被告,做法不公,乃不合比例地限制憲法保障的示威權;法官回應指,正因案發當日警方沒有採取執法行動,沒有限制被告遊行集會的權利和自由,故就警方當日行動,沒有任何可以挑戰的地方。

法官又強調,警方當日沒有執法,不代表當日如有違法事情發生,警方日後不會再採取行動跟進。

官:除非證控方濫用法庭程序 否則不會干預檢控決定

對於辯方就拘控決定違憲的質疑,法官表示,已證明《公安條例》相關條文合憲,因此事後的拘控都是合法。如果辯方質疑拘捕的必要性、合法性或相稱性,則應循刑事審訊處理,而非從憲法上挑戰。

法官又指,《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只有在極少數情況,如律政司涉違憲或按政治因素行事時,才會透過司法覆核介入。

法官強調,法庭的責任只是就庭上證據作出裁決,除非被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律政司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不會判斷檢控決定是否合乎比例,終裁定辯方的挑戰失敗。

9名被告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3歲)、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64歲)、公民黨大律師吳靄儀(73歲)、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64歲)、工黨何秀蘭(66歲)、民主黨何俊仁(69歲)、街工區議員梁耀忠(66歲)、民主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82歲)和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33歲)。9人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區諾軒承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梁耀忠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件編號:DCCC5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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