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7月7日九龍區遊行後,示威者轉移至旺角,一名女子被指拍攝示威者,被群眾懷疑為便衣警並包圍,期間稱被摸胸。3人其後被捕,包括男社工及中學女教師,他們否認非法禁錮罪、非法集結兩罪,另一男否認非禮罪。經審訊後,3人今(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指男被告身形比事主龐大,根本無需對事主作身體接觸,被告的行為故意,「可能乘機討便宜或故意羞辱」;而且事主情緒失控,「激發起在場人士獸性」。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受害人的創傷報告。
官:首被告可能乘機討便宜或故意羞辱
法官練錦鴻指,當日30歲女子X被指偷拍示威者,並遭懷疑為便衣女警,她被5至6人包圍及箝制,包括首被告黃子隆,亦有人要求她刪相。首被告黃子隆被指非禮X,包括以手摸胸部及用下體觸及她臀部,X曾反手打向他。次被告吳睿哲被指用手擋住X拒讓她離開;第三被告蘇瑋善被指用手拉住X。被告事後四肢多處瘀傷,右眼眉腫脹及觸痛。
練官指,本案的議題是首被告黃子隆是否為X口中侵犯他的人、以及被告的行為是否行使市民的拘捕權。練官指X被拘留後曾大聲求救及呼喊,表明不同意被拘留。
練官指閉路電視見首被告黃子隆離家及返家的時間與案發時間吻合,他在返家時亦穿着案發衣服。警方亦在被告家中檢取的背包上驗出X的DNA,故證明被告是案中侵犯X的男子。
練官認為首被告黃子隆角色吃重,他身形比X龐大,根本無需作出此動作,因此被告是故意作出有關行為,「可能乘機討便宜或故意羞辱」,而且X當時情緒失控,激發起在場人士獸性。至於X當時轉身打向被告,是被拘留下的正常反抗動作。練官裁定首被告非禮罪成。
官指事主是「弱女」兼「落單」 被告行為接近批鬥
另外,練官認為X的反應失控難免令人起疑心,即使她有偷拍,但這並非被告將X強行留下的理由,並指這行為「接近批鬥」。官又指X是「弱女」兼「落單」,被告等人是將對執法人員的不滿宣洩在X身上。
官不接納女教師稱上前調解:溫文包裝要求事主就範
至於身為名校教師的第三被告蘇瑋善,練官指她到場後即向X稱:「乖啦!冷靜!」其後X衣服被拉高令腰露出,被告協助X拉低衣服。X被人箍綁時,被告又捉住她的手著其冷靜。練官認為X當時根本無需被告協助,雖然被告自辯時稱上前調解,表面上勸喻X順從其他人要求,但被告實際上有用手阻止X離開,要求她交出電話。故練官認為她以「溫文包裝要求X就範」,又質疑她並非調解,而是「助紂為虐」:「調解唔係叫人鬆開X?反而要求X順從不合理要求?」
練官強調被告口中的正義感,「不足以令她將X留下查問;不足以阻止其他人用粗口侮辱X」。
官指女教師多次稱「我哋」 意指與現場人士一夥
另被告亦有追問X:「你係咪影咗相先?我哋擔心你影咗我哋唔想出街嘅樣」、「你拎部電話出嚟俾我哋睇呀!」。練官認為被告多次說「我哋」,意思是與現場人士一夥,因此不可能如她自辯所指,以為X是偷電話的人。
官拒接納社工稱行使公民權:文過飾非,望脫罪責
至於任教會組織社工的次被告吳睿哲,則是最後加入,但練官指他與其他人目標一致。被告曾呼籲其他人組成人鏈將X圍住,並曾用身體擋住X,以及企圖拉X的左手,而X卻轉身將被告的面罩拉下。練官指被告沒有目睹X犯案,並無權行使公民權,更沒理由要X澄清。被告自辯時解釋希望將X留低與市民交流是「文過飾非」,只希望脫離罪責。
練官指三人夥同犯事,合作將X強行留下並要求她交出電話檢查,故裁定三人的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均罪名成立。
3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廚師黃子隆(31歲)、社工吳睿哲(24歲)及中學教師蘇瑋善(26歲),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禁錮女子X及非法集結。黃子隆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非禮女子X。
案件編號:DCCC 89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