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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圍毆警及堵路 兩人認暴動判囚3年9月 兩人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月

機場圍毆警及堵路 兩人認暴動判囚3年9月 兩人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月

(獨媒報導)前年8月13日的機場集會,警方協助救護車帶走一名被懷疑是公安身份的內地男子,示威者欲阻擋警車並引發衝突,警員黃耀華一度拔槍指向人群。沙田社區主任邱文勁及24歲青年早前承認暴動罪;同案另兩名青年否認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4人今(31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指,本案發生於機場,比街頭發生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更加嚴重,有機會令旅客不敢來港,最終就承認暴動罪的兩人判處監禁45個月;就非法集結罪成的兩人判處監禁13個月。

官:拔槍警以寡敵眾 幸有裝備保護身體

沙田社區主任邱文勁(32歲)和港鐵維修員葉文亮(24歲)承認一項暴動罪。兩人被指在機場大樓第八層連同其他人一同襲擊警員黃耀華,導致他即場拔槍示警,事後黃耀華的陰囊位置有觸痛及腫脹,頭部有觸痛及發紅。

郭官指,案件發生於2019年公眾活動頻繁的時期,但法庭判刑時並不會考慮政治因素,也不會就事件背後的政治立場作出裁決。郭官又指,法庭必須維護公共秩序,讓每個人得以行使應有的權利,所以判刑必須顯示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

郭官續指,案發時大批人士集結及堵塞道路,作出擾亂秩序及暴力行為,包括用強光照射、對警車車身拳打腳踢等。警員黃耀華誤將一名女子當作示威者,惟上前追截時卻發現是女性,欲將她扶起。此時黃被十多名「暴徒」圍毆,亦有「暴徒」搶走黃的警棍,郭官指,黃可謂「以一敵十」、「以寡敵眾」。

官:案發地點機場比街頭暴動更嚴重

郭官指,判刑時須考慮事件的整體性質、效果,而個別考慮各人的行為是「沒有意義的」。黃耀華即場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遂拔槍示警,否則後果堪虞。郭官續指,幸而黃配備頭盔、圓盾等,否則傷勢會更嚴重,甚至頭破血流或骨折。

郭官指,2016年的旺角騷亂遍及旺角一帶,示威者人數達200人,警員人數僅60人,示威縱使有襲擊警察,但也只是遠距離;至於本案,示威者近身圍攻,對個人威脅的迫切程度比2016年的旺角騷亂更高。此外,案發地點為機場,暴力事件令旅客不敢前往香港,比街頭發生的暴動更嚴重。郭官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由於兩人認罪,刑期扣減至3年9個月。

雖然葉文亮確診患抑鬱症、過度活躍症及亞氏保加症,但是郭官認為他明顯自願犯案,前往現場及作出暴力行為,故此不會給予進一步的刑期扣減。

官:堵路引致後期圍毆暴動 傷勢不構成減刑理由

至於較早前在機場大樓外發生的堵路事件,廚師高穎康(25歲)被拍攝到將行李手推車放在警車的前方,其後用手拍打該車車身;清潔工人麥幸雄(24歲)被拍得連同其他示威者包圍及不斷指罵警車上的警員,及將一件樽狀物件擲向一輛尾隨的警察運輸巴士。兩人上周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郭官指,兩人與現場其他示威者的行為是一脈相承,整體行為極具威嚇性、挑撥性,從警車的損壞程度可見一斑,屬「嚴重衝擊法治的行為」,雖然兩人求情稱沒有直接對警車造成損壞,但郭官認為兩人須就示威者的共同行為負上共同刑責。兩人的行為可導致情緒升溫,激發更多人破壞社會安寧,事實上最終亦出現了圍毆警察的暴動集結,加上案發於機場,比發生於一般街頭的暴動更加嚴重。

麥幸雄在當晚現場被捕後,報稱身體不適及頭痛,翌日被送往醫院,經檢驗後發現身體有不同程度的腫痛、發紅、瘀傷及血腫,麥曾向醫生稱遭受警方毆打。他的代表律師曾在求情中,盼法庭考慮麥的傷勢,以作減刑。不過郭官今指,麥選擇不在庭上作供,因此沒有任何實質的證據顯示造成傷勢的原因,即使辯方律師曾在盤問警員證人時,指出麥在警車上遭受警方毆打,但是警員全盤否認相關指控。法庭不會因為被告的傷勢而改變裁決,加上警員的可信性並非本案的爭議議題,郭官表示,不應也不會因傷勢而作出刑期扣減,況且他認為傷勢「稱不上嚴重」。

郭官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案發於機場,刑期加至14個月,但考慮兩人過往沒有案底,故刑期扣減至13個月。

剛開庭,高穎康的母親向犯人欄內的兒子打招呼後,已不禁在庭上抽泣;她在聞判後反應平靜,在社工的陪同下離開。

案件編號:DCCC 814/2019、DCCC 27、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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