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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擬就不設陪審團覆核 申押後審訊遭拒 官:須及時辦理

唐英傑擬就不設陪審團覆核 申押後審訊遭拒 官:須及時辦理

(獨媒報導)首名被控《國安法》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的23歲男子唐英傑,案件定於今年6月開審,今(3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辯方申請將審訊日期押後,因被告擬就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故希望待出結果後才審訊。辯方又指控方已找到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就字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研究及撰寫專家報告,但辯方尚未找到專家證人,故希望押後。惟法官指《國安法》案件要及時辦理故拒押後;屆時審訊語言為英文,據悉將公開審訊。另外就控辯商討專家證人的聆訊將於4月8日進行。

被告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案件定於今年6月23日開審,為期15日。案件管理聆訊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官:今公開聆訊是根據公開司法原則 但屬例外

杜官一開始解釋,案件的管理聆訊一般都是閉門聆訊,今次之所以會公開聆訊,是考慮到案件沒有陪審團,以及根據公開司法原則,另在控辯雙方沒有反對下,決定公開聆訊,但她強調今次屬例外處理,日後其他案件要視乎情況而定。

辯方申押後審訊 因被告要提司法覆核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則指,審訊日期與他自己的工作日程撞期,他最快在今年12月才有空。他又指被告會就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故希望待司法覆核出結果後才進行審訊。

法官彭寶琴指出,《國安法》指明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需要公正和及時辦理。另外若在司法覆核有結果後才重新排期審訊,其中一方勝訴時不能排除對方會申請上訴,屆時《國安法》案件將會不停押後。

控方已找到歷史系教授寫報告 辯方:仍未找到

辯方續指,他們現階段仍未找到專家證人去就涉案的字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進行研究及撰寫專家報告,而據他所知控方已找到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專家證人,並撰寫相關報告。由於寫報告需時達5個月,故辯方希望押後審訊重新排期。但杜官卻認為香港有很多間大學,當中歷史系教授眾多,要找相關人士難度不大。惟辯方指以現時的政治環境並非易事。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反對辯方申請,他指出《國安法》第42條列明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需及時辦理。控方又指,若辯方欲就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應盡早申請,而非將審期押後。他又認為辯方要找其他歷史系教授撰寫專家報告是沒有困難。

官拒押後審訊 4月8日再就專家證人聆訊

三名法官在聽取陳詞後決定退庭商議,最後他們指根據《國安法》指明案件需及時處理,故拒絕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但法官考慮到控辯雙方或將會就專家證人一事作商討,故案件將在4月8日再聆訊,並要求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杜官又解釋,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只能在今年12月及明年3月才有期,故不會遷就他,而辯方於2月已知審訊日期,如駱未能處理審訊,辯方應有充足時間找其他律師,不需在今日申請押後審訊。辯方則指現正找其他律師。而控方最後問及審訊是否以中文進行,法官則決定以英文,部分涉及證據的內容可使用中文。

據悉,有關歷史系教授撰寫的專家報告涉及香港的歷史,以及提及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原創者梁天琦。

本案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另外,他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