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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否認分裂國家等4罪 押後至8月預審 再度申請保釋遭拒

鍾翰林否認分裂國家等4罪 押後至8月預審 再度申請保釋遭拒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10月27日在美國領事館附近的咖啡店被拘捕,被控分裂國家、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罪,提堂後不獲准保釋,還柙至今。案件今日(25日)在區域法院提訊,鍾透過代表大律師譚俊傑表示,將會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押後至6月1日再提訊,並訂於8月16日作審前覆核。

鍾還柙期間另被裁定前年5月於立法會外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個月,於3月1日服刑完畢。鍾今就本案提出保釋申請,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反對。《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終拒絕批准保釋,鍾須繼續還柙。

聆訊期間,鍾多次向旁聽席朋友點頭示意。「港語學」召集人陳樂行和東區區議員曾健成「阿牛」亦有到庭支持。保釋申請遭拒絕後,鍾被帶離被告欄時,向旁聽席高舉姆指。

散庭後,多名警察在囚車出口戒備,阻止聲援人士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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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指,鍾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指,鍾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此控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c)(1)、159A及159C起訴。

「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Paypal帳戶內總值逾13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另一項「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匯豐帳戶內總值逾58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