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指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案件今早開審,蔡玉玲否認控罪,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在4月22日下午作裁決。
辯方質疑條例未經立法會討論和公開諮詢
在下午的聆訊中,辯方先作結案陳詞。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查冊的用途並非控罪中所指的「要項資料」,認為難以將不同的查冊用途嵌入「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中;又認為條文只屬運輸署署長自行草擬的行政措拖,未有經立法會討論和公開諮詢,不能從法例和立法文件中找到相關字眼和討論。
辯方認為,應參看條文立法的原意和背景,不是只就私隱保障而作出規限,並質疑控方的案例未能支持其觀點。辯方質疑,控方要求法庭將運輸署署長的草擬內容,演繹成法律中隱含的要求。
辯方又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日期為1983年,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立法則在十年後,社會對私隱的意識已有所不同,而近年出現更多「起底」的情況,才開始有更多研究立法。
控方:申請選項並沒有不清晰
控方回應申請的選項令人混淆的說法,指網上申請程序中,三個選項均為「交通及運輸事宜」的事情,認為選項並沒有不清晰。
控方重申,被告的申請用途為採訪和報導,兩者明顯和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控方又指出,條例並不容許公眾人士使用和條例預期沒有關係的目的,不然將會是濫用。
控罪指,蔡玉玲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在4月22日下午作裁決,被告可續以原有條件擔保外出。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