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5月24日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在港島多處堵路。一名女子在天后移除路障期間,遭襲擊「私了」,16歲男生當場被捕,遭起訴暴動及傷人罪。男生今(24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傷人罪則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法官姚勳智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以考慮判刑,案件押後至4月16日作求情,男生須還柙看管。
現年17歲的姓黃男生,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另一項傷人罪指他同日同地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此控罪獲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辯方律師透露,被告已撰寫一封道歉信給事主女子X。辯方一度問姚官會否考慮索取其他報告,包括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惟姚官指就本案案情而言,相當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索取教導所報告只因法例規定及為了參考當中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於年滿16歲而未滿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法庭考慮合適刑罰前,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1時,有人在銅鑼灣進行未經批准集結,及後演變成非法集結,示威者築起路障及破壞設施。事主女子X當日從天后住所出發,打算步行前往灣仔上班,途中見琉璃街近興發街馬路被障礙物堵塞,遂移除障礙物。不久後,被告與另外5名人士返回現場再次設置路障,女子X再次移除該些路障。6人包圍女子X,問她「想點」,女子X說:「我搬開啲嘢囉。」
其中一名女示威者開始用竹枝打女子X,並把她推落地、揮拳打她腹部,被告繼而用腳踢了她兩下。當女子X想阻止女示威者離開時,另兩名示威者拉走女示威者,讓她逃走。眾人其後徒手襲擊女子X約一分鐘。影片拍得女子X被包圍襲擊時,被告手持一個三角形路牌在旁邊觀察及徘徊。
其後有人大叫「警察」,該群示威者四散逃離,女子X立即站起身並尾隨被告,追至水星街與電氣道時,將被告截停。警員6598剛巧在附近巡邏,聽聞聲音後趕至,並拘捕被告。
女子X即日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經檢驗後,證實嘴唇疼傷及血腫、右手㬹擦傷、右後臀觸痛及擦傷及左斜方肌部位觸痛。約一周後,女子X因持續疼痛及嘔吐,再次到醫院求診,並接受破傷風疫苗。
案件編號:DCCC6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