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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拒捕罪成還柙 官:不信警扑頭 傷勢由自己掙扎所致

18歲男生拒捕罪成還柙 官:不信警扑頭 傷勢由自己掙扎所致

(獨媒報導)前年11月網民發起「三罷」,17歲中六男生被指在逃避警方追捕期間撞跌街上一名年長女士,被警察截停後激烈掙扎,被控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男生今(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須還柙至4月7日判刑。

現年18歲的大學生梁肇鈞,否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康山花園近第8座襲擊周月雲;以及抗拒在執行職責的警員23510。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事主周女士和兩名警員作供誠實可靠,其中周女士在庭上清晰講述被推跌的過程,亦有親身試範相關動作,可見她的記憶不是如辯方所指因控方提問而被引導;相反被告的供詞「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被告審訊時供稱,當日早上出門上學,在途中坐在石壆休息,劉官質疑,被告住所與案發地點僅幾分鐘路程,不理解為何他步行幾分鐘後,會無緣無故坐在石壆休息。劉官續指,被告起初稱見到警察後立即逃跑是因為驚慌,但在控方盤問下,又稱因為警察衝過來而逃跑,兩種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供稱撞到周女士是因為逃跑時穿過周和家傭中間,膊頭意外碰到周女士,惟劉官認為,若果被告是無心觸碰,理應會有一些即時對話或立即道歉,可是被告證供卻沒有相關情節,是「不合常理」。此外,當日女傭正扶著周女士走路,兩人必會有「接連點」,若果被告欲穿過兩人中間,必然會知道他會與兩人有身體接觸,這與他聲稱「避免碰撞」的說法不符。劉官直言被告的供詞「全是藉口,用來合理化自己證供,不是真話。」

至於拒捕罪方面的證供,劉官被告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頭部被腳踩的細節和痛楚等,不相信他曾被警察用警棍扑頭4下,又指辯方沒有任何陳詞可令警員的證供存疑。

劉官接納警員所供稱,被告在逃跑期間自己跌倒,之後需要兩名警員合力才能制服被告,可見他掙扎程度大,頭部必有移動以配合大叫:「我無嘢講!」、「走開!走開!」等。劉官指,被告供稱自己被警棍擊打4下,但他從未向警員表示自己頭部受傷,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提及頭部有受傷及呈上醫療報告,腦掃描顯示有血腫,但劉官認為「極其量是被告自己掙扎所導致」,又反問如果頭部有流血,為何警員會看不到,因此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的證供。最終劉官裁定被告是蓄意撞向周女士及有意圖掙扎拒捕,裁定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罪成。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被告為中六生,現時就讀大學一年級,願意支付事主周女士的醫藥費,共1500元。辯方又透露,案件開審前6日,被告的父親中風暈倒,現時每日大部份時間須躺在床上,母親成為家中經濟支柱,此事令被告對周女士的處境身同感受,決心以後會更加謹慎,重犯機會大大減低。

辯方指,被告在教會不時幫年輕教友補習及拍攝宣傳影片,事後成熟了很多,也有相當大的內疚感。辯方強調,本案與示威活動不相關,被告的行為與本來性格不符,可被視為一件獨立事件,法庭值得考慮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不過最終劉官僅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等候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劉官亦指,理解控方堅持本案與社會事件有關,並主動要求控方在判刑前就判刑表態,「你哋對判刑有咩立場我要預先知道。」

案件編號:ESCC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