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網民於前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兩名18歲男學生被指在凌晨於油麻地參與非法集結。兩人今(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警員證人均供稱首次看見兩名被告已是警方展開驅散行動之後,兩人更是由跑步改為步行,故認為兩名被告有可能只是隨着四散的人群離開,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
18歲學生盧作霖及蕭俊麒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在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鄭念慈指,根據三名警員證人的口供,當日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的行人路和馬路上均有垃圾袋阻路,而且有二、三十人聚集,故裁定當日曾經有非法集結。但警員證人承認,首次觀察到被告皆是在示威者散開的階段,當時亦只有兩人由跑步改為步行。另外,鄭官未能確認兩名被告是原本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還是觀看非法集結的人,而因警方的驅散而離開。
鄭官又指,雖然被告衣著與示威者可以説是完全相同,但某程度上亦只是以黑衣為主的人,因無實質證據證明警方在處理證物上有失當,故裁定被告的確管有相關黑衣、口罩、冰袖等物品。鄭官認為,兩名被告在該時份穿黑色衣著在案發現場出現,的確極度可疑,但不能排除被告可能隨四散的人群離開。
官:雖無合理意圖管有鐳射筆,但未能證有用作傷人用途
第二被告蕭俊麒被指管有一支鐳射筆,鄭官引述辯方説法,指因被告曾經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而激怒警察,遂被警員指控把鐳射筆藏在褲袋內,惟辯方堅持鐳射筆是在背囊的內袋。鄭官表明拒絕接納此説法,認為警員大可虛構兩人曾在示威人群中出現,又或供稱曾目擊被告使用鐳射筆,然而警員僅稱在驅散時才首次看見被告,因此鄭官不認為警員的口供有任何虛假或誇張以誣蔑被告,裁定鐳射筆是在被告褲袋內被搜出。
鄭官遂表示,雖然辯方解釋稱因被告母親為其清洗日常使用的背包,使他改用觀星用背包,又忘記把鐳射筆取出,但被告是學生,不可能因工作而管有鐳射筆,而且被告並非居住在當區,即使接納被告因身體不適而戴口罩,但被告無正當合理意圖,在當時管有鐳射筆。
但鄭官認為,鐳射筆的本質不只是武器,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的傷人意圖,而且被告女友人的證供指,在案發前曾相約兩名被告,這點獲兩人的whatsapp記錄證實,惟無法從對話中得悉他們是相約聚會還是相約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被告的確可能正在回家,因此鐳射筆不是必然作傷人之用,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得悉兩人脱罪 多人不忍落淚
開庭前控辯雙方討論證物的處理方法時,辯方表示希望取回第一被告的背囊、外套及鞋,又笑言:「衫嗰啲outdate 啦!唔要啦!」惹得旁聽席大笑連連。
得知裁決後,曾出庭作供的女友人已不禁痛哭,亦有人拭淚。兩人當庭釋放後,立即與親友相擁,事務律師亦在散庭後放聲痛哭,多名親友紛紛落淚。
案件編號:KCCC 19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