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6月12日在金鐘遭橡膠子彈射中腹部、患肺癌的59歲吳應武,去年1月19日晚在旺角一人坐在行人路上時,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其後被指手腳揮舞及腳踢,雙手放心口拒警員上手銬,又在被抬走時放軟身體,他早前否認一項拒抗警務人員罪,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於庭上播放片段,可見吳應武被制服在地,並被5至10名警員包圍,期間疑有警員腳踢他,又以腳踩及雙腿跪在他大腿,吳「表情痛苦」,亦傳來「啊——」的慘叫。辯方在控方案情完結後提出中段陳詞,質疑警員當日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在被告僅一人坐在行人路上、不發一語時以「非法集結」罪非法將他拘捕,其後又以過度武力將他手屈向後鎖上手銬,被告「唯一的問題就是他坐在地上」。案件押後至4月15日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退休人士吳應武(58歲),被指於去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43號地下「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22266。早前辯方透露,他曾患上骨癌及羊癇症,後亦患上肺癌及哮喘,需定時服用藥物。
警供詞「踎」變「坐」 辯方質疑有人提示改口供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今繼續盤問警員22266梁國華(音)。梁供稱,案發當晚看到吳及另一名女士「坐」在行人路上,遭辯方質疑,他的記事冊和首份口供均指梁當時「踎」在地上,直至事隔8個月後第三份口供才改稱「坐」。
梁回應「可能字眼錯咗」,潘即質疑事發後記憶應最「新鮮熱辣」,為何反會出錯。梁解釋,「可能事隔一段時間記憶模糊咗」,庭內傳來訕笑,梁再否認有人提醒他修改供詞,僅重申吳當時「應該係坐喺度」。
辯方再指出,當梁見到吳及另一名女士時,警察防線已經越過他們,惟其他同事沒有作處理。梁回應:「同事可能專注喺防線上面」,辯方要求他勿猜測原因,並指出警員確實沒有處理二人。
警稱拘捕乃一人決定 公眾活動不需即時警誡
梁供稱,他其後向二人發出警告,指他們涉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該女士在首次警告後便離開,惟吳在三次警告後均沒有反應,沒有離開也沒有向他說話,遂上前以「非法集結」將他拘捕。而由於宣佈拘捕後吳仍然坐在地上沒有反應,梁遂上前上手銬,當時有約5名警員圍住吳。
梁承認,拘捕梁是他一人的決定,事前並沒有徵詢上司,而他當時亦沒有向吳作出警誡。潘質疑警誡乃警察訓練,梁則稱,其時有訓示在公眾活動作出拘捕時,「唔需要即時由拘捕同事作出警誡,可交由之後接手的刑偵同事處理」。
梁同意,並不知道當時坐在地上的吳,從何而來、做過什麼、為何坐下,也不清楚他是否聽到他的警告,及不清楚他的神情如眼睛有否張開。他亦不認為,當時吳藏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非法物品。
被告僅一人坐地上 辯方質疑無基礎拘捕「非法集結」
就梁當日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吳,潘熙朗讀《公安條例》第18條,指出只有3人或以上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才構成非法集結,惟吳被捕時僅一人坐在警方防線前,沒有作出其他行為,梁當時實無足夠或合理的理由將他拘捕。
梁回應,由於當時督察已對案發範圍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有理由相信佢(被告)牽涉其中,所以拘捕佢」。
警員堅稱手銬只可鎖前面 不可鎖後面
梁昨日供稱,案發當晚欲為吳上手銬時,吳將雙手放心口,梁形容他拒絕合作,遂用力把他的手向後屈上手銬,此時吳的腳向後踢及掙扎,並在被警察抬起時「放軟身體」,不配合警方押解。
就鎖上手銬的動作,梁解釋,是否上手銬視乎情況,例如比較年長的被捕人士就不會使用,但當時為吳上手銬是要「防止他逃走」,又指自己從未試過拘捕時不使用手銬。潘一度笑指:「(吳)60歲唔夠年長?」梁僅重覆稱,認為吳「當時睇嚟仲有逃跑能力」。
潘再質疑,手銬並非一定要鎖在後面,「前面唔得咩」?梁堅稱不可鎖前面,因為「訓練都係雙手擺後面上鎖」。潘隨後引《警隊通例》中手銬使用的指引,指出手銬是武力使用的一種,並只能在較低程度武力未能達到目的時才適用,亦應確保被控制者的安全。
梁始同意,指引沒有表明手銬應鎖前面或後面,且拘捕並不一定要上手銬,惟仍表明手銬應鎖後面。潘繼而指出,當日附近有約8-10個警員在場,梁其實不一定要為吳上手銬。
被告遭制服在地 疑有警員腳踢、跪大腿
辯方其後展示照片顯示吳被捕後的傷勢,指其左邊面擦損,梁同意「見到有個印」,但表示沒留意拘捕前有否同一傷痕。辯方繼而播放當晚片段,可見多名警察多次向在場身穿反光衣的記者發射胡椒噴霧,並呼喝「行啊!繼續行!」,亦有人「中椒」需接受急救。
辯方再播放吳當日被捕的片段,當時多名警員均圍著吳,僅可從警員腿間看見被制服在地的吳。片段可見,當時有警察以盾牌壓在吳身上,隨後有人單腳向前踢並傳來「呯」一聲,繼而有男人持續5秒大叫「啊——啊——啊——」,並有人怒斥「唔好講嘢啊!」
梁在盤問下稱不清楚誰持有盾牌,又同意看到腳踢,但不肯定吳有否被踢中;他又同意聽到男人大叫「啊——」,但不肯定該聲音由誰所發出。
片段其後可見,吳被制服時背朝天、面向地,並有手按住及腳踩住他的雙腿,之後再有身穿防暴警裝的人以雙腿跪在吳的大腿。約1分鐘後,片段顯示吳左邊臉被壓在地上,被人「秤起」,其時張開口;他其後跪在地上,雙目閉上,口亦張開。梁不反對辯方形容,吳當時「表情痛楚」,並指當時有份「秤起」吳的除了他外,亦有警長51624及其他便裝警員。
梁在盤問下同意,案發當日從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將吳拘捕,亦沒有就抗拒警務人員對他作警誡。他亦同意,自己並不知道吳當時是否身體不適,或因身體不適而坐在地上,亦不知道他是出於故意、痛楚還是身體不適而拒將手擺身後、踢腳及放軟身體。
警覆問時突提曾搜被告身 警長否認與警員「夾口供」
在覆問環節,梁提到拘捕吳前曾向他說:「吳應武,我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罪,因為我有理由相信你參與非法集結」。
此時資深大律師潘熙站起,哭笑不得說:「法官閣下,我想exceptionally問多一條問題」,續質問梁:「你點知佢叫吳應武?你唔好作得就作啦」。梁解釋,當時調查期間有搜到吳的身分證,潘再質疑:「點解頭先完全冇講?」梁僅表示:「因為我認為係正常程序,冇寫到落去」,庭上再傳來笑聲。
控方其後傳召警長51624盧嘉良(音)作供,潘指出,其供詞指吳被捕時「極不合作、情緒激動、雙手亂舞、不停踢腿」,用字與警員梁國華的記事冊及首份口供差不多相同,質疑二人是否曾「夾口供」,梁否認。盧亦同意,手銬鎖在身體前面或後面,視乎情況需要。
控方其後讀出承認事實,指吳當晚被捕後被帶到旺角警署,表示有病需要安排見醫生,並於翌日被帶到廣華醫院急症室,一日後獲警方保釋。
辯方中段陳詞 批警無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有權使用合理武力擺脫」
控方舉證完畢,潘隨即作出中段陳詞,直指控方證據極為薄弱,即使推到最高點都不能合理裁定他有意圖抗拒警員,望法庭裁定吳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
潘先指出,身為警員的梁當時並無正當執行職務,他作出的拘捕屬違法,故即使吳有任何抗拒的行為都是合法。他解釋指,梁見到吳時,他只是與另一名女士坐在地上沒有出聲,梁不清楚他從何而來或做過什麼,當時警方防線亦已越過二人。梁沒有指控吳有任何擾亂秩序、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亦沒有懷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任何非法物品,卻自行決定以「非法集結」拘捕吳。潘指,警員並無任何合理的理由支持他懷疑吳干犯非法集結罪,吳「唯一的問題就是他坐在地上」。
潘再表示,假使梁的拘捕合法,他使用手銬都是過度及非法的武力,也因而非正當執行職務。潘解釋,吳在被捕後沒有說話,也沒有逃走,其時還有十多名警察圍住他,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他會傷害警察或逃走。惟梁當時卻不理吳面朝地,執意將他的手拉出來鎖在後面,做法並不合理。
大律師黃宇逸亦補充,吳在上手銬前也沒有反抗行為,並引楊美雲案指,如某人被警員非法拘捕,則接而被拘留時屬非法拘禁,被告「有權使用合理武力擺脫扣押」。
辯方:作供警證供前後矛盾 從無提被告「抗拒警務人員」
潘並表示,梁的證據前後矛盾,例如記事冊及首份口供均稱吳「踎」在地上,身旁的女人在「第二次」警告後便離開;但事隔8個月錄取的第三份口供及庭上則改稱吳「坐」在地上,身旁的女人在「第一次」警告後便離開。
他最後指,控方就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務人員的證據非常薄弱,梁坦白承認對吳各行為背後的原因一無所知,亦從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將他拘捕或供稱吳曾經抗拒他,只提到吳「不合作」。
裁判官劉淑嫻終下令,控方須於3月26日就辯方的中段陳詞提交書面回覆,辯方須於4月2日作出書面回應,她並會於4月15日就中段陳詞作出裁決,屆時將會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及被告是否需要答辯。辯方提到,若需答辯,將傳召三名證人,包括一名醫生、當日在場的記者及吳的女兒。
案件編號:WKCC23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