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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地盤工剛出獄再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還柙到4月1日判刑

39歲地盤工剛出獄再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還柙到4月1日判刑

(獨媒報導) 一名39歲地盤工早前因另一宗社運案服刑而失去穩定工作,他今再(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兩項「非法集結」的控罪,兩項控罪先後發生於2019年8月深水埗欽州街;及去年6月12日旺角砵蘭街。案件押後至4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首案案情指,2019年8月28日晚上十時二十分,有示威者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期間有人高呼政治口號,又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多名警員在警署及人群附近觀察,並曾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達20至30次,同時舉出藍旗警告現場示威者干犯非法集結。警方多次警告不果後,在午夜展開掃蕩行動。警方發現被告當時坐在鴨寮街街道上不肯離開,警員遂將被告搬到鴨寮街的路中心,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故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警方事後檢取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又在網上下載多段新聞片,見當時有人向被告傳遞揚聲器,被告於是用該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有旋律地唱出:「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又有新聞片拍攝到被告呼籲其他示威者安全離開,使其被其他示威者指罵。

控方向法庭補充指,片中有人用鐳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示威者又圖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汝州街、與長沙灣道的交通。

次案案情指,去年6月12日,晚上十時,一名余姓的士司機駕駛的士行經砵蘭街時,遇上20至30人在砵蘭街堵路。有人阻止余駕駛的士前行。另外,有警員在現場目擊事發經過,指當晚約九時半有約近80人在現場聚集及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直至逾十時,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並帶走該些示威者,圖讓的士離開,又向余道歉。

其後,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向同案的另外兩名被告。今日認罪的黃遂舉高雙手,正面走向便衣警員,多次詢問警員:「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見狀舉起警棍嘗試嚇退被告,被告終被警員拘捕。被告承認兩案的案情。

被告黃兆昌(39歲)被控於前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去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不知人士非法集結。被告分別承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黃早因另一宗社會運動案件服刑,而失去穩定工作。被告今呈上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曾受助於被告的獨居長者和露宿者、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辯方稱被告受宵禁令所限,否則會有更多求情信。

辯方引述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常年自發在社區協助獨居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長者搬家、維修及覆診,又常探望長者。在區議員得知被告的善舉後,更一同參與社區工作。辯方強調被告本性善良。

辯方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鐳射筆或堵路,遂解釋被告當日與同居女友吵架,於是借酒消愁,使案發當時比較亢奮。而另一案的堵路行為,導致的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

辦方表示,被告於最早期認罪,更主動向法庭申請合併兩件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望法庭考慮被告的悔意,及過往積極參與義工行動,予以減刑,及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重申,其中一案案發時被告正值另一案的保釋令,或構成加刑因素,但法庭認為被告認罪、有悔意,考慮到此兩案案發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故會視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徐官又稱,法庭認為深水埗一案案情較為嚴重。被告在現場氣氛緊張的情況下,向警員作出具挑釁性的說話,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堵路行為則已破壞公眾秩序。徐官終把案件押後至4月1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於19年10月底涉用雪糕筒擲向警車,導致警車被刮花,而被判囚7個月。

案件編號:KCCC233/2021 、WKCC4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