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在「李秉碩:澳門首位民選代表…..?」中提到中華民國政府為了選出憲政上最高權力機構 — — 國民大會,進行了全國性民主選舉。可在實行憲政前,中國處於「訓政」階段,為了制定憲法以邁進憲政,於是決定在一九三六年舉行制憲國民大會。
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根據孫中山的建國大綱,中國軍政時期結束,進入訓政時期。而國民政府把訓政時期定於一九三六年結束,期間開始進行憲法草擬的工作。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終於公布中華民國憲法的草案,亦即「五五憲草」。五五憲草公布後,國民政府積極進行制憲國民大會選舉代表相關的工作。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由四種方式產生:一是區域選舉 — 由選區的鄉長、鎮長、坊長等人推選候選人,再由選區合資格的選民選出;二是職業選舉 — 由農會、工會、商會和自由職業團體中的下級職員推選候選人,再由合資格的選民選出;三是特種選舉 — 遼寧、吉林、黑龍江和熱河四省按省分配四十五名代表;蒙古按盟旗分配二十四名代表;由合資格藏人在西藏和其居住省份選出十六名代表;由海外僑民選出的海外選區,共四十名代表;軍隊單獨劃分三十名代表,以上皆為特種選舉;四是當然表和指定代表 —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中央監察委員、中央候補執行委員和中央候補監察委員為當然代表,另國民政府指定的二百四十人為指定代表。四種方式一共產生出一千九百名制憲國大代表,這些代表在制定憲法後便功成身退,整個制憲國民大會更會解散。
整個制憲國大代表的選舉混亂不堪,而且買票賣票、選舉不公、官員干預等舞弊情況在多個選區中出現,海外選區中的澳門選區進行選舉時也不順利。依據選舉法,海外選區候選人產生由僑務委員會認可的團體進行推選,上報名單後由政府從名單中挑選二倍於選區應選出代表名額為候選人,澳門應選出名額為一人,所以政府會從名單中挑選二人為候選人;候選人產生後,再交由當地合資格選民選出代表。
澳門僑民國選事務所為負責澳門選區選舉籌備事宜的機構,自制憲國大宣佈召開後,便開始進行相關工作。一九三六年十月七日,事務所借澳門商會的場地進行候選人推選的工作,期間有人認為國醫分館十五名代表投票資格不合選舉法,澳僑代表選舉監督范潔朋只好將投票延後。范潔朋把情況上報南京總所,陳總監督認為國醫分館符合選舉法,可以投票,范潔朋於是決定在十月十七日再舉行投票。投票當日,開票之際有兩人闖入會場撕毀選票,使投票無效,令選舉改於明日再次舉行。一波三折後,國民政府最後挑選梁彥明(中華教育會的會長)和盧煊仲(盧九次子)為候選人,並定於一九三七年七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為投票期。後因監督范潔朋因病入院,改由澳門商會副主席崔諾枝代行其職務,投票期亦延至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最後,在合資格選民一萬一千七百零五人中,盧煊仲得票五千三百二十當選為正代表,梁彥明則獲四千六百九十六票,為候補代表。可惜,隨中國局勢漸趨緊張,制憲國民大會召開一再延期,抗戰後才得以順利召開。不過盧煊仲並非當時的澳門代表,代表澳門制憲的是另有其人,讓我留待下回再說。
參考資料: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歷程〉,李南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17分冊,P107–129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與產生述論〉, 劉會軍、楊磊,民國檔案雜誌,2008年2期,P76–84
香港工商日報
香港華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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