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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多名律師需更多時間會見被告 押後至3時半

初選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多名律師需更多時間會見被告 押後至3時半

(獨媒報導)戴耀廷等55人上月被捕,涉去年籌備及參與民主派初選,當中47人被正式落案控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3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於各被告需時在法院囚室會見律師,延至下午約12時50分才開庭,由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惟多名律師表示尚未向被告人索取指示,需要更多時間,並建議押後至3時30分再開庭。蘇官表示,必須確保所有律師有時間向被告索取足夠指示,故宣布押後至3時半。

黃之鋒因6.21案正在石壁監獄服刑;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正在還柙候訊;胡志偉則被指違反保釋條件須還柙。其餘44人自昨日起通宵扣留於警署,今日由警車送往法院應訊。

聆訊於第一庭進行,司法機構表示,由於被告人數眾多,庭內座位全數預留給各被告的律師團隊,記者和公眾人士只能獲安排觀看庭內即時直播。司法機構安排了66個記者席及95個公眾席,並開放3個延伸庭播放直播。

被告於下午12時15分陸續被帶進被告欄,由於人數眾多,多人需坐在被告欄前。多名律師疑未有足夠時間與他們會面,遂圍站在被告席前聽取指示,情況混亂。期間疑有律師及被告與現場職員發生爭執,一名男子說:「而家連一個簡單instruction都唔畀?」亦有一名疑是何桂藍的女聲高聲說:「我今日開庭之前冇得見我律師!」另有疑是職員表示:「開唔開庭唔係我話事」、「坐低先」。

警方撰寫的控罪書有兩處出錯,首先將施德來及朱凱廸的職業互相掉轉,使朱凱廸的職業顯示為「黃大仙區議會區議員」及施德來顯示為「無業」。此外,警方又將范國威及呂智恆的職業互相掉轉,使范國威變成「社工」,呂智恆則變成「西貢區議會區議員」。

被告為: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56歲)、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33歲)、東區區議員趙家賢(35歲)、西貢區議員鍾錦麟(32歲)、吳政亨(42歲)、南區區議員袁嘉蔚(27歲)、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23歲)、東區區議員鄭達鴻(32歲)、東區區議員徐子見(53歲)、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34歲)、南區區議員彭卓棋(26歲)、沙田區議員岑子杰(33歲)、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64歲)、深水埗區議員何啟明(32歲)、數碼營銷人員馮達浚(25歲)、大律師劉偉聰(53歲)、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61歲)、議員助理劉澤鋒(24歲)、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4歲)、商人譚文豪(45歲)、觀塘區議員李嘉達(29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49歲)、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58歲)、黃大仙區議員施德來(38歲)、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43歲)、屯門區議員張可森(27歲)、嶺南大學學生黃子悅(23歲)、元朗區議員伍健偉(25歲)、葵青區議員尹兆堅(51歲)、前立法會議員郭家麒(59歲)、職工盟主席吳敏兒(50歲)、荃灣區議員譚凱邦(40歲)、何桂藍(30歲)、劉頴匡(27歲)、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39歲)、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48歲)、學生鄒家成(24歲)、北區區議員林卓廷(43歲)、西貢區議員范國威(54歲)、社工呂智恆(38歲)、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64歲)、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32歲)、西貢區議員柯耀林(49歲)、荃灣區議員岑敖暉(27歲)、元朗區議員王百羽(30歲)、東區區議員李予信(27歲)及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33歲),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47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WKCC8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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