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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堵路兼攜?刀索帶 物管主任兩罪成還柙 官:不會考慮社服令

被指堵路兼攜?刀索帶 物管主任兩罪成還柙 官:不會考慮社服令

(獨媒報導)前年「理大圍城」事件期間,多區出現示威者堵路情況,任職物業管理主任的23歲男子被指搬動一個欄杆出馬路,在警員追捕下被截停,搜出7條索帶及?刀等物品。經審訊後,他今日(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須還柙至3月11日判刑。

被告黎進軒(23歲)任職物業管理主任,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薄扶林道與華富邨交界在道路上留下一個消防欄杆,對交通造成不便、阻礙及危險;以及同日同地管有剪刀、?刀及7條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控方案情指,警員當日早上6時許乘警車到達案發現場,目睹一批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將垃圾及欄杆散放於馬路上,遂下車追截。警員於約15米距離外目睹被告與另一人搬動一個消防欄杆到馬路上,被告目睹警員後即放下欄杆並逃跑,追捕期間,被告曾越過石壆,最終被警員截停,背包搜獲剪刀、?刀和7條索帶。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指,本案沒有影片拍下事發經過,因此追捕被告的警員之證供變得尤其關鍵。被告曾供稱過往因踢足球而傷及左腳十字韌帶,並在案發約一個月前做手術;矯形外科醫生亦供稱十字韌帶接受手術後,對急速跑步或著地後加速會有影響,跳躍之後著地一刻會不穩,旋轉方向移動亦會不流暢。辯方質疑以被告腳部的狀況,不可能如警員描述般逃跑及越過石壆,並稱搬動欄杆者與警員最終被截停的被告,並非同一人。

不過崔官指,根據警員的證供,被告是「靠左、靠左、靠左」逐漸靠近路壆,先用上半身挨在石壆,然後下半身擺動並越過石壆,被告並沒有跳躍之後著地的情況,因此醫生證人所述的手術後狀況並不適用,也未能顯示警員的證供有任何內在的不可能。崔官裁定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肯定他追捕的人就是第一眼目睹搬動欄杆的被告,而馬路上的障礙物造成交通不便、阻礙及危害,故裁定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

至於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曾供稱剪刀和?刀是上班需要的文具,可用作萬聖節佈置,手套和索帶可在幫居民搬運物件時使用,由於文具曾被同事拿去卻沒有歸還,所以被告稱會存放文具於自己背囊。惟崔美霞指,文具可更好地存放於手辦公室的櫃子裡,每天攜帶文具上班和下班是「有違常理」,故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崔官裁定被告在參與堵路時攜帶涉案工具,索帶可用作扣緊欄杆,?刀和剪刀可用作?開物品,以上均屬非法用途。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大學就讀公共政策及政治與屋宇設備,以一級榮譽畢業,亦被評選為最佳學生。被告理想是考取物業管理的專業牌照,是次定罪對於他追尋理想造成很大打擊。父親和朋友皆指被告為人孝順、善良、成熟、顧及他人,上司稱讚他專注認真、勤奮努力、誠信毋庸置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屬單一事件,被告為一名有夢想會付諸實行的人,能替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過崔官認為本案控罪嚴重,而且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看不到有任何原因去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最終僅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3月11日判刑,等候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ESCC7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