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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衝突 被指故意咬斷警長手指 杜啟華蓄意傷人等4罪成

7.14沙田衝突 被指故意咬斷警長手指 杜啟華蓄意傷人等4罪成

(獨媒報導)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右手無名指骨骨折。經審訊後,杜啟華今日(2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全部罪成。法官陳仲衡押後至3月12日聽取求情,並下令被告還柙候判。

控罪指,杜啟華於前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法官陳仲衡頒下的判詞指,案發時新城市廣場情況混亂,多人叫囂及以粗言穢語指罵警方,以當時的氣氛,被告從L4樓層向L3樓層投擲雨傘,必然會使現場示威者情緒更為激動,甚或仿效被告的行為,而被告人清楚知悉當時現場情況,官裁定他有意圖激使對警方不滿的人士向警務人員施襲或繼續施襲,加上他們目睹被告行為後,繼而動武的風險是實際和具迫切性的,因此被告行為客觀上亦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

杜啟華被指立即衝落L3樓層,撿起地上一把長雨傘並打向防暴警員葉卓軒的背部。辯方審訊時不否認被告曾揮動雨傘並企圖襲警,爭議在於雨傘有否擊中警員的背部。陳官指,以正常成年人手臂加上雨傘的長度,手持長傘手臂伸直時,被告與警員之間的距離並不是不可能打中的距離,即使警員供稱背部及後頸被襲的位置或有絲毫偏差,也不影響官考慮他感覺到自己身體被擊中,裁定他證供可信可靠且為事實所在。

陳官續指,被告三度以長傘打向警員背部,明顯不是為了驚嚇警員,倘若被告第一次襲擊打不中警員的身體,他於第二和第三次更加會確認襲擊的距離是能夠打中對方,因此裁定襲警罪成。

至於「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俗稱「傷人19」),辯方爭議高級警司梁子健的傷勢不屬「嚴重傷害」,惟陳官指,骨折性質並不輕微,事發至審訊已有一年3個月,警司的右手無名指仍未完全痊癒,手指可屈曲程度較之前差,指尖受觸碰時仍有少許麻痺感覺,故裁定警司「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屬「嚴重傷害」。

辯方另爭議傷勢是否由被告以雨傘擊打而造成。陳官指,警司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內在矛盾之處,信納他以右手擋格被告雨傘襲擊,最終導致右手無名指被擊中而感到如槌子擊中般痛楚。即使影片因距離和角度的限制而未能拍攝到雨傘是否有擊中無名指,但影片與警司所稱以右手擋格的證供脗合,不能否定警司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陳官續指,被告的行為目的顯然是想打中對方身體而不是唬嚇對方,他的攻擊以「猛烈」來形容絕不為過,並且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亦懷有使警司受傷的意圖,故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

「有意圖而傷人」罪的裁決理由見另稿:
官否定自衛之說 信納警長沒有按壓被告眼睛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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