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曾在中環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後被多名警察包圍的中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去年街頭表演期間被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名拘捕。他其後僅被票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23日)於東區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曾慶東裁決時,批評投訴的市民與作供警員證供有不可相容的矛盾,裁定馬罪名不成立。馬賦馳離開時向記者表示,罪脫純粹幸運,沒有因此感到特別開心,又強調是次票控「不是關乎音量,而是關乎濫權(abuse of power)」,乃支持中共的市民和執法機關對演唱《願榮光歸香港》、支持民主陣營的他的打壓。
官批投訴市民與警證供有不可相容矛盾
暫委裁判官曾慶東裁決時表示,作供警員林文津乃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在華人行任清潔管工、供稱因馬的歌聲感到煩擾的楊宇求,曾官則批評他證供不可靠。
曾官指,楊宇求供稱案發當日12時已在華人行大廈聽到噪音,其後下樓在門口觀察馬演奏半小時,期間噪音持續,中間只停頓一兩秒,他也只見過警察一次並作出投訴。惟據警員林文津所述,他當日先後在12時27分及12時50分到場,且首次到場逗留10分鐘時,沒留意有人製造噪音,只看見有人在調音,是第二次到場才聽見馬演奏及向他發出警告。
曾官指,楊宇求與林文津的供詞存在不可相容的矛盾及內在的不可能性,楊如在現場逗留半小時,必然會遇到首次到場並沒有發現噪音的林;若然楊首次遇到林已是12時50分,則楊沒有可能在12時便聽到噪音。加上楊除了供稱自己因噪音感到煩擾致「任何事都做唔到」便無其他描述,曾官批評他作供猶豫且缺具體細節,終裁定他為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口供。
官:有人拍掌不能證明聲音是可容忍
曾官終指,從呈堂片段及警員證供可見,馬當日以結他演奏,並使用擴音器,的確有機會製造噪音;而片段中有人在馬唱歌後拍掌及打賞,也不能證明他發出的聲音是合理的人所能容忍的程度。
然而由於楊乃唯一能證明案發時間12時至12時50分有否噪音的證人,而其證供前後矛盾,不為法庭所接納,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終裁定馬罪名不成立。
Oliver Ma:票控乃警方濫權、政治打壓 現已停止街頭演唱
馬在庭外向記者表示,沒有因罪脫而感到開心或鬆一口氣,他形容今次「純粹幸運」,罪脫僅因沒有足夠證據,但下次若遇同樣情況,還是有機會因街頭演唱而被投訴或被捕。
他又強調,是次票控「不是關乎音量,而是關乎濫權(abuse of power)」,乃支持中共的市民和執法機關對演唱《願榮光歸香港》、支持民主陣營的他的打壓。
馬又指,去年7月及8月被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損壞3罪名被捕後,10月已宣佈停止街頭演唱,因他「不能見到在香港街頭表演的未來」,也不能確保不會再被捕。他傷感指街頭演唱是他的夢想、也是唯一所知的維生方法,對於因受到打壓而停止演唱感到迷茫。現時他繼續在網上製作音樂,希望能接觸到更多聽眾,也希望能繼續捍衛街頭表演者的權益。
案件編號:ESS 17255/2020、ESS 172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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