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工復興運動」劉家棟在前年7.27元朗大遊行中,高舉社工證呼籲警方防線減慢推進以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去年6月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裁判官在未有索取任何背景報告的情況下,即時宣判監禁一年,惹來社福界嘩然。劉之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黃崇厚今(23日)在高等法院宣布定罪上訴遭駁回,刑期則由12個月減至8個月。劉須返回監獄執行餘下刑期。
判詞:籲警減慢以讓示威者安全離開之說難令人信服
黃官頒下的判詞指,劉當日的行為明顯想警方慢下來甚或停下來,做法沒有道理;現場聚集人數過百,警方人手相對薄弱,保持陣勢和人數有其重要性,但劉的出現令警方需要處理他,對部署和行動造成不合法理的影響。
黃官續指,證據顯示警方在推進前曾多番勸籲及警告不果,才開始驅散行動,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為何不可以安全地離開,「只是他們選擇不聽指令,繼續集結而已。」因此黃官指,劉稱想警方減慢以讓示威者安全離開之說並不能令人信服,「即使這是他心中所想,客觀而言充其量是一廂情願,只會阻撓了警方的行動,人群會自行離開之說沒有實質根據。」即使案發歷時只有數分鐘、影響只是減慢了步伐,但顧及整體情況,劉的阻礙並非輕微。
黃官指,警方一直保持克制,使用的武力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程度,因此裁定屬正當執行職務。
至於劉所造成的阻礙是否蓄意,黃官指劉的目的明顯是想警方不按本身的部署而暫緩或拖慢行動,「或許他並非毫無預料他的行為可能會是徒然的,但會起一定作用也必定是他的期望,甚或預期之中。」即使劉有良好意願,可是人群沒有明顯散去的跡象,也沒有證據顯示劉曾向人群呼籲散去,黃官質疑,憑甚麼劉會真誠地相信警方暫緩行動,人群便會自行散去。黃官又指,在場的社工沒有向警方作出非法武力的指稱,難以支持劉真誠地相信警方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判詞: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難言中立
黃官判詞指,觀乎劉的衣著和整體環境,認為他明顯不是現場的「第三者」而是原本參與集結的人,更何況他的行為客觀效果是阻誤了警方嚴峻地處理非法集結,使警方恢復秩序的時間延遲了,另外亦間接支持了集結者繼續佔據馬路,若情況持續會構成惡化的風險。
黃官又指,劉與在場其他社工的行為對象是單向的,難稱對社工應有的角色有十足的把握。劉穿著的上衣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的字眼,黃官認為:「這和上訴人只是一名中立身份在場為了進行社工工作之說,難稱一致。」
黃官指,劉否認控罪並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因此社會服務令不合適。判刑要有警剔之效,監禁是無可避免,黃官表示平衡各項因素後,8個月監禁足以反映整體情況及劉的刑責,惟劉積極參與義務社會服務、因本案受傷及面臨紀律聆訊,並非充分的減刑因素。
劉家棟的大狀曾指,原審裁判官判刑前未有索取任何報告以了解被告背景。惟黃官指,劉是成年人,至今不見其個人及家庭背景有何特別之處,需花費社會資源準備報告,故裁判官選擇不索取報告的決定難以詬病。
邵家臻:劉擬進一步上訴 盼成社工案例
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和張超雄、「陣地社工」陳虹秀亦有到庭支持。劉離開前,向旁聽親友擺出「OK」手勢。
邵家臻在庭外向記者表示,社福界對上訴結果感到悲憤,認為8個月監禁依然過重。邵透露劉擬就定罪及刑期進一步上訴,希望自己的案件能成為案例,幫助到往後在示威現場履行職責的社工。
劉家棟為「反送中」以來首位因在示威現場履行職責而被定罪及判監的社工。另外,「陣地社工」陳虹秀及社總總幹事許麗明去年經審訊後,分別獲裁定暴動罪表證不成立及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1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