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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非法集結案 29歲女罪名不成立 案中9人均無罪

10.1非法集結案 29歲女罪名不成立 案中9人均無罪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日,有市民發起「十一國殤」示威活動,9人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經審訊後,其中8人表證不成立;第六被告李咏梅則表證成立,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痛哭。裁判官黃士翔指,由於當日黃大仙有其他集結發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集結亦屬非法集結,因此即使憑被告衣著及被捕地點等證據,也不能裁定她曾參與其中。另外辯方曾投訴警員有抄襲供詞,黃官則認為警務人員為同一職業,就如大律師撰寫文件一樣,很多時會用相同字眼。

官:警供詞雖有相同錯誤 但不影響證供

裁判官黃士翔在裁決時指,就案發時是否屬非法集結,黃官稱辯方指出片段某角度顯示沒人堵路及設路障,但他自行看畢整條片段後發現曾有人聚集及設路障,因此他認為片段不會影響警員作供的誠信。

至於辯方曾投訴警員有抄襲供詞,兩份供詞有部分字眼相同,黃官認為兩名警員為同一職業,就如大律師撰寫文件一樣,很多時都會用相同字眼,而且黃官認為雖然警員有相同的錯誤地方,但並不影響其證供。最後黃官表示,由於現場有200人堵路集結,該批人身穿黑衣及戴面罩,作出擾亂行為,故裁定在鳳德道的是非法集結。

黃官指當時有200人在鳳德道及蒲崗村道集結,警方追截時兩批人分途跑走,一批人跑向鳳德道,另一批則跑向盈鳳里。但控方未能證明在盈鳳里近新光中心被捕的8名被告是其中一份子,控方亦根據從被告搜出的雨傘、口罩、美國旗及面罩等指出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黃官指雖然同意他們有帶其他顏色的衣服,但只穿黑衣是表面證據,但卻未能證明他們參與的是在鳳德道的非法集結。而作供警員是唯一形容這兩批人為同一班人,但其後又稱不能百分百肯定。

官:當日黃大仙有其他集結 但沒顯示為非法

由於當日黃大仙有其他集結發生,因此即使憑被告的衣著等證據,也不能裁定他們曾出現在鳳德道,或曾參與該處的非法集結,而且沒有證據顯示發生於黃大仙的其他集結屬非法集結。

至於在盈鳳里小巴站被捕的第六被告李咏梅有否參與非法集結,黃官接納警員證供指在她身上找到溪錢,而她與其他被告的被捕位置亦不同。拘捕被告的警員稱看到被告時她已被女總警司截停,但警員不知被告從哪裏來,而控方又沒有傳召女總警司作供,因此黃官指不能憑時間及被捕地點判斷被告屬於哪一批人。由於黃大仙當日有其他集結,即使被告穿黑衫褲及攜有溪錢,但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推論,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二及第七被告申請訟費,惟全遭黃官拒絕。

9名被告為高子晉(25歲)、甄健輝(22歲 )、許忻陽(25歲)、李咏梅(29歲)、羅妙霏(24歲)、林坤煒(22歲)、鍾孝庭(19歲)、15歲男生及14歲男生,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WKCC38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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