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曾在中環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被多名警察包圍的中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去年街頭表演期間被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名拘捕。他其後僅被票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早前否認控罪,今(18日)於東區法院受審。作供警員當日曾兩度到場,第一次只見到馬調教結他,逗留10分鐘便離開,第二次始向馬作出警告。他在盤問下稱「唔記得」首次到場時現場有否噪音,遭暫委裁判官曾慶東質疑「如果有噪音實記得㗎,有噪音就犯法,有犯法就記得啦!」、「你而家唔係喺度行街,係知道要處理行乞同噪音問題先去嗰度」,終改口稱首次到場時「應該冇」噪音。案件押後至2月23日裁決。
馬賦馳被票控一項「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指他去年7月8日中午12時至下午12時50分,在位於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的公眾地方,奏玩結他,及運用一揚聲器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楊宇求而言是煩擾的根源。
華人行清潔管工稱唱歌聲浪煩擾 致聽不到車聲
在戲院里旁的華人行大廈任清潔管工的楊宇求供稱,當日中午在大廈三樓平台巡查時,聽到好大的音樂聲,「好嘈,嘈到可以清晰聽到聲音和歌詞」,遂下樓看個究竟。
他走出大廈,看到約6米外一名男子正拿著結他唱歌,地下放著揚聲器,形容「好嘈好煩擾,我做任何事都做唔到」。控方問他有否聽到其他聲源如人聲、車聲,楊表示沒有,裁判官一度質疑「當日星期三,嗰度中環嚟」,楊回應因為結他聲好大聲,「連車聲都好細聲、聽唔到」。
清潔管工認在場觀察逾半小時 無拍片或主動報警
楊表示,站著觀察馬半小時至一小時:「覺得好奇怪,商業區辦公時間有人唱到咁大聲都冇人理」,直至約半小時後有警員到場,他才上前作出噪音投訴。
控方問到,楊當時是否可以離開現場,楊即表示:「我喺度做嘢,點可以離開呢個地方?」又指有華人行的顧客向他投訴。
楊在盤問下承認,在12時至12時50分期間,並不曾拍片,也沒有主動報警,僅在1時7分,即警察到場一段時間始拍了一條片段。他不同意當時聲浪不煩擾,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是因華人行有客人投訴才向警方作出投訴。至於辯方所指,有警員在案發期間曾兩度到場,聲稱一直在現場觀察的楊表示不清楚,說自己只見過警員一次。
警員在裁判官質疑下始認首次到場聽不到噪音
當日到場的警員林文津則供稱,當日12時39分接到噪音投訴,遂於12時50分到場,其時隔著20米都聽到馬唱歌和演奏的聲音。他上前以中英文警告馬可能違反《噪音條例》,籲他收細聲量,但馬沒有反應,仍用同樣的聲量演奏。在第三次警告後,馬突然較大聲地奏起《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吸引人群聚集來聽,林開始攝錄現場情況,並在攝錄完成後告知馬將票控他。
在盤問下,林承認,當日12時39分接投訴到場前,早於12時13分已接獲有關馬的行乞和噪音投訴,並於12時27分到場,惟不見有人行乞,只見有人在調教結他,逐逗留10分鐘後便離開。辯方問及,林首次到場,是否沒有人大聲彈奏樂器,林起初小聲答同意,其後改稱「有冇噪音我唔記得」。
控方完成覆問後,裁判官忍不住再次詢問,林首次到場時有否聽到噪音:「如果有噪音實記得㗎,有噪音就犯法,有犯法就記得啦!」又質疑:「你而家唔係喺度行街,係知道要處理行乞同噪音問題先去嗰度,我而家問你,到底第一次去到有冇噪音?」林思索一陣終回答:「應該冇」。
辯方:控方證人供詞根本性矛盾
控方案情完畢,曾官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選擇不傳召證人。辯方結案陳詞表示,案發地點為中環鬧市,時間為平日午飯時間,人多車多,一般而言市民期望或容忍到的聲量相對較高。
辯方表示,楊宇求供稱當日中午聽到噪音後一直在場觀察,並指噪音持續,中間只停頓一兩秒,期間沒有拍片、報警,也僅見過警察到場一次。惟警員林文津則供稱,自己當日先後兩次到場,且首次到場沒留意有人製造噪音。辯方指,二人證供明顯有根本性矛盾,構成本案疑點,法庭不應依賴楊的證供。
辯方續指,據警員到場所拍攝片段,有好多人「掂行掂過」,有些人講電話,有人圍觀甚至拍手表達支持,亦不見有人掩耳、特別提高音量說話或表現厭惡的表情,而楊同意該片段與案發情況相若。由此可見,控方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馬發出的聲音,是合理的人不會容忍的煩擾,望法庭判馬無罪。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裁決。
案件編號:ESS 17255/2020、ESS 172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