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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被指「私了」婦人 今獲判無罪 官:閉路電視模糊未能證明是被告

16歲少年被指「私了」婦人 今獲判無罪 官:閉路電視模糊未能證明是被告

(獨媒報導)前年5月6日,有市民在天水圍發起「和你唱」,一名69歲婦人被指拍攝在場人士,遭數名男子襲擊。16歲少年及22歲學生被指向婦人淋液體,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22歲學生早前認罪被判囚8個月,16歲少年則不認罪。經審訊後,今(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片段未有拍到施襲者樣貌,故只能憑衣物及外形等辨認。然而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畫面模糊及部分只有黑白色,只能證明被告與片中人外形相似,但未能證明被告必定是該人。

被告得知結果鬆一口氣 因案被踢出校

被告在得悉結果後表示,裁決前本來很擔心,現時已「鬆一口氣」。他又透露因案件而被「踢出校」,而宵禁令及報到等保釋條件亦為生活帶來不便。被告在庭外與親友相擁,而旁聽市民則拍掌支持。

被告在被起訴時年僅15歲,現已年滿16歲。他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2019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意圖使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同案另一名被告學生方佐瑋(22 歲)早前認罪,判囚8個月。

官:施襲片拍不到樣貌 只能靠身高特徵辨認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本案的爭議在於被告是否閉路電視片段中所見,襲擊傷者的其中一人。由於片段只拍攝到一名金啡色髮、穿綠色衣服、黑褲及黑鞋的人,但未能拍到其樣貌,因此控方只能依靠其特徵,以及該人的身形、身高辨認。

王官指,控方的案情基於5組證據,有關被告被捕後在警署所拍的照片,顯示到其髮色、身高等,但由於施襲者的樣貌未被拍攝到,亦沒有任何特徵,故該些相片不能協助法庭,亦不能證明被告就是施襲者。

官:被告家中搜到衣物雖類同但普通

至於警方在被告住所內所檢取的物品,由於片段沒有顯示施襲者有帶袋,因此即使檢取被告的袋亦不能證明他為施襲者。此外,被告家中被搜出的衣物與施襲者類同,但皆是普通衣物,沒有特徵。

官指閉路電視畫面模糊 部份只有黑白色

在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及截圖方面,其中一段影片是案發當日下午6時,即案發前的4小時,王官指相距的時間在案中的脈絡而言頗長。同時該電梯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模糊,並顯示控方指稱為被告的人,其髮色為銀色及穿藍色衣服,與施襲者並不相同。而片段亦沒有顯示該人士最終到達的樓層,至於電梯大堂的閉路電視影片只有黑白色。另一段在大堂信箱位置的片段則顯示該人帶着滑板車,但施襲片中未見有人帶滑板車,因此不能顯示被告是施襲者。

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距離案發達6小時之久

最後一組閉路電視片段則顯示,被告住所的電梯大堂有一人坐在滑板車上經過,但王官指當時為案發翌日凌晨4時,即是案發後的6小時,相距時間頗長。而且該人坐在滑板車上,未能判斷其身高及身形。

王官最後指,所有證據無論是個別還是整體,只能證明被告與控方在片中所指稱的人外形相似,但卻未能證明被告必定是該幾段片中的人,「被告可能係,可能唔係」。基於證據有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6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