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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 官:最大責任是搖旗吶喊及遞物資者

17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 官:最大責任是搖旗吶喊及遞物資者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2日,民主派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警員發射催淚彈驅散,一名17歲男學生在銅鑼灣被捕,他承認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兩罪,餘下一項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被告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被告的父母及祖母在犯人欄前揮手送別,被告俯身對正拭淚的母親說:「我會照顧自己,唔洗擔心」。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年輕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強調「年輕唔係贖罪券」,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練官又稱,「道德上負最大責任的應是搖旗吶喊者及遞物資者」,而最後承受後果的卻是在前線的人。

官:無論動機有多高尚,判刑只根據行為

法官練錦鴻在判刑時指,社會市民對政府行政架構及政治體制等有不滿而爆發示威,他自己作為社會成員明白社會有問題極需解決,但並不代表有權大肆破壞,損毀其他人的自由。

練官又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攜帶可供製作汽油彈的通用燃料,目的為阻礙社會正常運作,危害市民生活的權利。他指被告所作的反社會行為,要處以阻嚇性刑罰以免有人仿效。因此無論被告動機有多高尚,無論他是否感到無助,其動機目的均與案無關,判刑只會根據行為決定。

練官引述案例指,「以自由之名破壞社會安寧,如不有效制止,所有自由和法治都是空談」。他指考慮到案件涉及20至30人、他們穿相類似衣服遮掩身分、目的為阻塞馬路及有用磚頭,而且身上有傷害他人的武器,故就兩罪均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有悔過之心,而案發時他只有16歲,故亦為其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官:道德上最大責任是搖旗吶喊等人,承受結果卻是前線

練官續指,被告於2006年從內地來港,2008年父母離異,現與父親及祖父母同住,而被告老師指他是有潛質的年輕人。他又指在判處年輕人時特別困難,因年輕人入世未深,考慮不周詳,亦沒有想過事件對其一生的嚴重後果。他又指年輕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強調「年輕唔係贖罪券」,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而年輕人的破壞不會少於大人。練官又稱,「道德上負最大責任的應是搖旗吶喊者及遞物資者,而最後承受後果的是在前線的人」。

官判勞教中心:勞其筋骨、助理解「違法就是違法」

最後他考慮到被告的求情,認為他不是不能改變的人,而年輕人的好處是有較大可塑性,故判他入勞教中心,並希望能勞其筋骨,幫助建立個人信心,亦讓被告理解「違法就是違法,法律是簡單而清楚的界限」,又指「可否達義在乎每個人的計算,違法不一定達義」。

被告為王姓學生(17歲),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與禮頓道的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管有一罐噴漆、3支玻璃樽和一支打火機燃料;及非法集結期間使用一個眼罩和防毒面罩連濾罐。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而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20分,警方到達銅鑼灣利園山道與禮頓道的希慎道,見到前方十米有20至30人在設路障,放磚塊於馬路上,人群穿黑衣,佩戴不同的蒙面物品及頭盔。當警方趨向人群前,人群四散,而被告則由馬路跑向禮頓道。警員追截並成功逮捕被告,其後在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物品。

案件編號:DCCC 1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