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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精神病男稱藏氣槍為安心今罪脫 官指無法肯定攻擊意圖 控方籲考慮強制入院令遭拒

23歲精神病男稱藏氣槍為安心今罪脫 官指無法肯定攻擊意圖 控方籲考慮強制入院令遭拒

(獨媒報導)前年12月10日,23歲男在沙田好運中心被搜出藏有鋼珠的氣槍及鐳射筆。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審訊期間他曾稱攜帶氣槍能令他安心。被告今(16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均不成立,當庭釋放。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被告患精神病及適應障礙症,以普通人角度考慮其想法是不公平,因精神病患者「可以有千千萬萬種正常人覺得不合理的想法」。控方於裁決後指已向律政司索指示,由於判詞提及被告精神狀態不穩,不能排除他有精神病,根據法例可判入院令,故法庭應考慮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惟遭官以被告已還柙5個半月,及曾被送入小欖治療為由拒絕。

官:以普通人角度考慮精神病患者想法是不公平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被告諸啟邦聲稱攜帶氣槍能令他安心,而裏面裝有彈珠能增加重量,令他更安心,溫官認為被告的說法未必是真話,但也未必一定是謊話。他又指,被告患有精神病及適應障礙症,因此以普通人角度考慮其想法是不公平,應該要以特別角度考慮。

官指被告曾自殺 有文件支持說法

被告的病歷顯示,他於2016年有幻聽,聽到有怪聲及有聲音「叫佢去死」,過往亦曾因自殺入院,顯示他有輕生念頭並付諸行動,故溫官相信被告的供詞並非一面之詞,而且有文件支持,並非因被起訴而作出的開脫理由。

官:精神病患可有千千萬萬種正常人覺得不合理想法

至於被告曾向醫護聲稱自己沒有幻聽,溫官認為尤其是精神病人沒有披露所有病情並不奇怪,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出現此情況。控方曾稱被告帶氣槍為求安心的說法不可信,但溫官認為精神病患者「可以有千千萬萬種正常人覺得不合理的想法」,雖然控方傳召醫生作供反駁被告說法,但醫生的口供中沒有提及被告的說法不可能是真實。溫官又指該醫生沒有真正接觸過被告,只是以二手資料對被告作臆測,更遑論對他作出診斷,因此認為醫生的判斷不完全準確,不能排除有偏差或錯誤。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案發時有示威活動

另外,溫官強調:「唔係(被告)話有精神病,就咩說法都接受」,但本案中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時現場有示威活動,亦不能證明被告帶鐳射筆及氣槍是作攻擊之用,因此溫官不能百分百肯定被告有打算用物品攻擊他人。

溫官續指,被告在事發前的數天曾因情緒不穩送院,故他認為被告及其母親的作供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即使被告的話不可信,但亦不能排除他帶氣槍為求安心的說法。最後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不成立。

官:鐳射筆多用途,有人會射圖案表達意見

至於就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溫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身在示威現場,同時亦無證據指他有打算使用鐳射筆。溫官指鐳射筆有很多合法用途,現實中有人會用以向死物及建築物投射圖案及文字,以表達意見。溫官推論被告有可能用鐳射筆作攻擊,但亦不能排除作其他用途,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控方建議索精神報告 官指被告已還柙5個月故拒絕

控方於裁判官宣讀裁決後指,他事前已向律政司索取指示,由於溫官在判詞提及被告精神狀態不穩,不能排除他有精神病,根據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 第45條有關法院或裁判官作出入院令的權力,「凡法院裁判官基於2名醫生的證供,信納該人為精神紊亂的人,及其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則法院或裁判官可藉入院令,授權將該人收納羈留在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內」,因此控方提醒法庭應考慮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控方又強調並非作申請,只是「我哋有責任提醒法庭」。

最後溫官經考慮後,基於被告已被還柙5個半月,期間被送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數天,而被告現已脫罪,為免他再失去自由,因此決定不會作出任何命令。溫官另指現時距離事發時已1年3個月,今天已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故認為控方提出索取報告是不必要。

被告諸啟邦(2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樓層三190號舖「環球匯款金融有限公司」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的黑色鐳射筆。

案件編號:STCC443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