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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潑臭水案 法庭向許智峯發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立法會潑臭水案 法庭向許智峯發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獨媒報導)去年11月底赴丹麥後宣布流亡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於同年5月28日及6月4日立法會進行《國歌法》二讀及三讀辯論期間潑臭水,其後被行管會追討清潔費,合共逾25萬元。他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另涉5月8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擾亂秩序案。三案今(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由於許智峯缺席聆訊,故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發出拘捕令,撤銷其擔保及充公保釋金。另外其餘被告的律師以等待終審法院的同類案件判決為由,早前以書面申請將案押後至6月1日。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今日有共有三案提堂,分別涉5月8日、5月28日及6月4日的案件,辯方律師以等待終審法院的同類案件判決為由,早前以書面申請將案押後至6月1日。惟未有律師代表許智峯,他今日缺席聆訊,故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發出拘捕令,撤銷其擔保及充公共3,000元保釋金。

報稱中西區區議員的許智峯(38歲)、報稱區議員助理的朱凱廸(43歲),及報稱網台主持的陳志全(48歲),各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下行條例》下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怒惱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及一項《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下的「藐視罪」。控罪指3人於2020年6月4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有害物品,即含有氨和苯并吡咯的物質;及於同日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的中斷。

許智峯另被多控兩項控罪,分別為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下行條例》下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怒惱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及一項《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下的「藐視罪」,連同6月4日的控罪,即共4項控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5月28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意圖使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有害物品,即含有甲琉醇、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的物質;及於同日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的中斷。

另外,許智峯亦涉去年5月8日在內務委員會會議擾亂秩序,他與另外7人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藐視、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等罪。

8名被告為均前立法會議員,包括許智峯(38 歲)、陳志全(48 歲)、朱凱廸(43 歲)、尹兆堅(51 歲)、黃碧雲(61 歲)、張超雄(63 歲)、胡志偉(58 歲)及郭永健(33 歲)。8 人除胡志偉,各被控一項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 1 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許智峯、朱凱廸及胡志偉,另被控一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控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劉健偉及麥偉志。

案件編號:WKCC4002/2020、4003/2020、38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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