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月19日遮打花園的「天下制裁」集會遭警方腰斬,示威者晚上轉至旺角,與警方發生衝突。一名16歲男生手持磚頭被警員制服時,用磚砸警員手,他投訴被捕後多次遭警員毆打致受傷,首次提堂時更須坐輪椅應訊,亦稱身體受傷致雙腳無法跑得快,記憶力亦轉差。他去年8月承認襲警罪,被判12個月感化。惟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10日)指,基於裁判官判刑時原則性錯誤以及刑罰不足,故考慮判少年拘禁式刑罰,並將案押後至3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現已升讀中六並正準備應考DSE的男生須還柙。
案發時16歲、現為17歲的姓陳少年,承認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號A外,襲擊警員X。
律政司:襲警案一般判拘禁式刑罰
案件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法官陳慶偉處理。
律政司一方指,不滿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早前判感化令過輕,但沒有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而襲警罪的案件一般是判拘禁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能判更重刑罰。另外,律政司又指事發時有大型示威活動及堵路,當時有逾100人在場。
律政司:少年有用磚意圖,向警指罵時含「扔」字眼
律政司續指,雖然案情指少年手持磚頭威脅襲擊,警員截停他時,他將磚頭砸向警員的手,但律政視指少年實際上有使用磚頭襲擊的意圖,他曾向警員指罵及叫囂,其說話內容包含「扔」的字眼。三名法官檢視磚頭後發現有破爛導致有尖銳地方。律政司亦稱以磚頭襲擊會造成嚴重傷害,令暴力升級,潛在風險高。
法官指當日社會事件是判刑重要考慮因素
三名法官問到當日社會發生何事,因社會事件是本案判刑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需要考慮整個環境。律政司一方指需時了解,其後回答指當日民間集會團隊在中環愛丁堡舉行集會,其後引起港島區大規模暴動,之後擴散至旺角。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一度稱當日發生的事被廣泛報導,所有人都知道,並與案相關。
律政司質疑少年傷勢 指他判刑前曾在集會任急救員
律政司認為,少年在求情時所稱的被捕後傷勢未能肯定是由生理或心理所造成,而少年稱腳有受傷影響跑步,其後卻缺席職業治療。
律政司又稱,少年重犯的機會高,因他在去年9月判刑前曾向感化官表示,自己在十多天前曾以義務急救員身分參與群眾集會,而該集會是非法的。另外,律政司認為既然少年能參與集會,故並非如他所指雙腳活動能力受影響。
法官又引述感化報告指,少年受他人影響而犯案,而其家長亦有承認管教不足,因此官認為亦判拘禁式刑罰。
法官質疑少年曾擔任風紀 不像有自閉症狀
而代表少年的律師指,其心理報告顯示少年有輕微自閉症狀,但遭法官質疑少年並非就讀特殊學校,而是入讀主流學生,而少年曾在學校擔任風紀及代表校隊等,法官反問患自閉症學生能否擔任如此多職務。
代表律師又指,少年現就讀中六,今年4月準備考文憑試,他一直獲得家人朋友支持,並希望法庭判較輕刑期,讓他能盡快重投社會。
三名法官休庭商討後指,基於裁判官判刑時原則性錯誤以及刑罰不足,故考慮判少年拘禁式刑罰,將案押後至3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投訴指被警毆打 首次提堂需坐輪椅應訊
案件去年1月首次提堂時,少年坐著輪椅被帶入犯人欄。當日代表律師投訴少年被制服後,遭警員多次毆打致頭及腳受傷。少年被帶上警車後,再遭警員朝傷口位置攻擊。他在警署亦被打最後送院。
律師求情時指醫療報告顯示少年頭皮有1.5厘米長裂傷、手腕腫脹導致不能活動自如,左邊額頭、前胸壁、小腿、腳踝均有腫脹及觸痛。事後他難以集中精神、記憶力轉差及容易感頭暈。
裁判官判刑曾指無法證少年是心理或生理問題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去年9月判少年接受12個月感化,她指案發時少年被4名警察合力制服致腳部受傷,留院4日後才被帶上庭,亦須坐輪椅,事後無法跑得快及打羽毛球,但不能肯定他所稱的記憶力衰退和無法集中精神,是源自心理還是生理方面的問題。
嚴官又指少年當時用粗口叫囂,手持磚頭並威脅襲擊警員,他被警員截停他時將磚頭砸向警員手部。感化報告則指本案屬「擲界個案」(marginal case),少年要求他人認同自己觀點,但忽略他人意見,嚴官指他需接受輔導。
案件編號:CAAR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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