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女會計文員去年6月12日在旺角被指管有鐳射筆,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今(9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早前選擇出庭作供,惟遭裁判官施祖堯批評她多處供詞不合理,非誠實可靠證人。施官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須即時監禁4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包括交出一萬元保釋金及不得離港。被告求情時表示,案發後家人責罵她,又對她不聞不問,與家人關係破裂,已受很大教訓。
被告背包搜得兩面旗幟及鐳射筆等 稱「今日攞出嚟玩」
張予婕(33歲)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鐳射筆。
控方案情指,當晚旺角數處有人聚集叫口號,警員其後在附近截查張及其友人,並從張的背包搜得一支鐳射筆、一面「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一面「香港獨立」旗幟,以及手套、面巾等物品。張曾向警員指,自己是在忘記了舖名及地址的舖頭買了此鐳射筆,並稱「今日攞出嚟玩」,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捕。
張庭上選擇作供,表示自己買鐳射筆是為了2019年去尖沙咀太空館玩,惟其後忘記從背包取出此鐳射筆,而手套等物品均是街上有人派給她。
官批被告證供不合理 不可能不為意鐳射筆放在背包內格
施官裁定兩名警員誠實可靠,並批評被告的供詞多處不合理。施官指,張庭上回答購買鐳射筆原因時前後矛盾,先稱自己好奇,後來表示是用來和動物玩,卻又沒有養寵物。她後來再稱自己是買來在尖沙咀太空館和郊區玩,但承認買後沒有去過郊區,而太空館的活動是她買鐳射筆後才有人發起,施官批張的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
張又供稱,去完尖沙咀玩後以為遺失鐳射筆,曾尋找卻沒有太用力找,以致留在背包不自知。施官指,鐳射筆只是處於張沒有拉鏈的背包內隔,張承認該背包常用,而該內隔亦有放置其他物品,張沒有可能不為意鐳射筆就放在袋內。
被告稱街上有人派發手套面巾 官稱難以想像
施官又指,就張在現場對警員的說話,辯方大律師曾表示無爭議,但張在盤問下卻稱自己當時沒有說到「今日」二字,明顯與其代表律師矛盾。他續指,張當場說「攞出嚟玩」的說法,亦明顯與她在庭上聲稱,以為自己遺失了鐳射筆而沒有從背包拿出的說法有分歧。
至於就張背包內的手套、手袖、面巾等物品,張解釋是街上有人派,對方沒解釋有何用途下自己就接受,施官表示這些物品均非日常街上會派的物品,難以想像張會毫無表示下照單全收。他亦認為,張指自己當晚與朋友漫無目的在旺角行走,並非邏輯可以解釋。
張又供稱當時在附近工作,但被問及公司地點時稱沒有印象。施官質疑,雖然張表示只在那裡工作2星期,但不可能連公司名或地址都沒有印象。
施官終指,張多處供詞不合理,關鍵細節有矛盾,並沒有在庭上披露全面事實,故不接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不接納其證供。
官:被告攜示威場合常見物品 附近亦有人聚集 不可能是巧合
施官裁決時表示,張指自己不為意鐳射筆在背包內隔,惟背包結構簡單、內隔亦有放置其他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張有意圖操控該鐳射筆,且在出發時清楚帶著鐳射筆,亦有能力從袋中取出使用。
施官指,沒有忽視張當日所攜物品可作合法用途,惟她當日一併攜帶這些示威場合常見的物品,而附近又有人聚集,這些物品不可能是巧合處於同一時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當日打算在非法及非和平示威的場合使用這些物品。
施官續指,涉案鐳射筆可以傷害他人眼睛和灼傷皮膚,而張所攜的兩面旗幟可用來表達反對政府的訊息、索帶可用來束縛不同政見人士、手套等可作保護或掩飾身分用途。他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指案發後家人關係破裂 已受很大教訓
辯方表示,張現年34歲,中五程度,考取會計基礎證書後任會計文員。她在去年4月被解僱,同年6月曾短暫任餐廳侍應,並在12月重新找到會計文員的工作。雖然張現職工作時間不長,但獲僱主高度認可,其僱主今日親身到庭支持,並撰寫求情信表示滿意張的工作表現,稱讚她盡責、守時、與其他同事相處良好,表明願意繼續聘用她。
辯方又指,張與家人關係一般,家人因此案責罵她,又對她不聞不問,張除了承受巨大精神壓力,亦因此案與家人關係破裂,已得到很大教訓。
辯方求情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較輕微,案發當日附近雖有人聚集及叫口號,但整體和平亦無衝擊警方情況。涉案鐳射筆殺傷力不大,也沒有證據顯示曾使用及對他人造成傷害,加上被告初犯,望裁判官輕判。
裁判官一度問及,張對定罪的態度如何,辯方僅表示沒有補充。
官判監4個月 惟被告無悔意未能進一步扣減
施官判刑時表示,本案只涉一支鐳射筆,且無證據顯示曾經使用,惟以鐳射筆攻擊他人可對眼睛等重要器官造成傷害,在示威場合中使用,更能激發其他人作同類行為,屬嚴重罪行。他指,量刑時更生的元素需考慮但不宜放大,阻嚇元素則難以避免,故任何非即時監禁的判刑均不合適,遂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施官續指,雖然被告背景記錄正面,有穩定工作,但本案乃經審訊後定罪,加上裁決後被告對定罪的態度也沒有陳詞,無法展露其真誠悔意,故未能進一步扣減刑期。
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金為現金一萬元,期間不得離港及每周向警署報到3次。
案件編號:WKCC28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