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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分別判囚5個月及更生中心 官指鐳射光阻警執勤 沒受傷屬幸運

兩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分別判囚5個月及更生中心 官指鐳射光阻警執勤 沒受傷屬幸運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晚有市民聚集將軍澳警署外,以鐳射筆射向警員、叫囂及燒衣紙,一名餐廳經理及一名患專注力不足的中六生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餐廳經理被判囚5個月,中六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指即使案中沒有造成實質傷害,但被告等人用鐳射筆射警員雙眼,導致警員短暫看不見事物,今次沒有警員受傷或留醫已算十分幸運。

首被告為餐廳經理譚浩義(26歲)、第三被告為中六學生謝至禮(19歲),兩人否認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浩明苑地下外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即故意阻撓警長A執行職務;而謝則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次被告楊家盛(23歲)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3個月。

官:案發地點在警署對面馬路 加強對立情況

裁判官梁少玲判刑時指,就非法集結罪,法庭不能只著眼被告的個別行為,而是需考慮整體情況,即使本案中沒有造成實質傷害或損壞財產,但被告等人有用鐳射筆射警員雙眼,導致警員短暫看不見事物,而今次沒有警員受傷或留醫已算十分幸運。

另外,示威者在警方警告下並沒有散去,情緒反而更高漲,令更多人仿效及加入,故肢體衝突的風險可見及存在。梁官又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亦非穿示威者裝束,但被告有攜帶鐳射筆,在警方警告後亦沒有離開,而案發地點亦在警署對面的馬路,加強對立的情況。而地點亦鄰近民居,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梁官最後指,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就非法集結罪,判首被告譚浩義入獄5個月,沒有減刑因素;另接納報告建議,判第三被告謝至禮入更生中心。

就首被告的阻差辦公罪,梁官考慮到被告以鐳射筆照向警署,令警員需迴避光線,阻礙警員履行職責,故判囚5個月,與上述刑期同期執行。就第三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入更生中心,刑期同期執行。

求情指被告沒有預謀犯案 非示威者裝束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時指,根據黃之鋒的案例,判刑時需考慮暴力行為是即場發生或是預先計劃,以及其精密程度,辯方指本案未能看到被告並沒有預謀或周詳計劃,被告非穿示威者裝束,亦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警員作供時亦不能排除是否偶發性事件,另外被告出現的時間短,出現約2分鐘後隨即被捕。

辯方續指,另外一個考慮因素是暴力的牽涉人數,他指在本案中牽涉人數不多,去年的社會事件中不少示威牽涉大量人群,但本案卻相對較少,最多大約50人,因此本案人數在同類型案件中不是最多。

辯方:案中沒有警員受到實際傷害

至於考慮暴力程度方面,辯方指本案涉及一支鐳射筆,惟案情上並沒有警員因此而傷到實際傷害,控方亦指被告沒有傷害任何警員,只是造成阻礙。在有關行為持續時間上,辯方稱被告只短暫舉手,沒有證據顯示有持續長時間,最多只是10分鐘。

另外,就本案的後果,辯方指沒有財物損壞,以及沒有出現堵路情況,案發現場對開馬路的人和車亦自由流通。總括而言本案的嚴重程度較黃之鋒一案低,同時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

中六生原今年準備考文憑試

辯方又指,首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成長時受到妥善的家庭管教,他事後對家人感抱歉,並稱自己當時好奇貪玩而到事發地點。辯方呈上被告父母、同事及導師等的求情信,各人均不約而同稱讚被告為人盡責,辯方希望法庭採取比黃之鋒案8個月監禁更低的量刑起點,並考慮以2至3個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為第三被告求情指,報告顯示他身體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身心均適合入更生中心。辯方又指被告自小三起被評估患上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雖然學業上遇到困難,但他仍努力,之後到寄宿學校讀書時成績有進步,而被告今年中六準備考文憑試。而感化官亦指被告犯事的原因是沒有考慮到法律上的嚴重後果。

案件編號:KTCC8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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