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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閣下,請認清亞氏保加的限制

法官閣下,請認清亞氏保加的限制

去年一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向已婚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原被判感化令的被告,昨天被上訴庭加刑,改為判入教導所。

原審法官基於男孩有發展障礙,所以判他接受感化,希望他得到社工和治療師的協助後,可以明白甚麼行為會有怎樣的相關後果。男孩好不容易經歷超過一年司法程序的煎熬,終獲判決,正以為塵埃落定之際,就因為律政司不服,昨日更要再次面對上訴庭審訊,還改判了判刑選項中最重的教導所,刑期可長達3年。原訟庭法官於庭上表示,報告顯示被告毫無同理心,仍未得到教訓。

亞氏保加的限制

高功能自閉症或亞氏保加症人士擁有一般或是高於一般水平的智力,獨立能力亦較強,他們的說話能力沒有太大問題,但在理解及處理言語方面仍可能有困難,社交能力亦會受影響。

不少患有亞氏保加的朋友,現在與患有自閉症的朋友一起被統稱為自閉症譜系障礙,他們常被誤會是不懂或不願表達自己,甚至有不少人誤會他們是智力有限制,所以會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角度去看待;又會以「一般正常人」的社交表現作基準,判斷他們是否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或是否知錯,此等誤解都會忽視了他們的能力和限制。曾從新聞聽到一位法官說一個患有亞氏保加的被檢控人士能如常與人交談,所以斷定他完全理解自己在做甚麼。

過往,不少法官對於患有亞氏保加的被檢控人士,只會要求看精神科報告,卻沒有要求看感化報告。法官沒有從社交障礙的角度思考他們的限制,他們無法明白社交暗示,不能察覺、 明白及回應其他人的感受及需要,對情景的理解和應對能力也較差。

不少患有自閉症譜系的朋友同時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令他們處於不安時會無法判斷現場環境,也沒法清楚接收現場的警告,繼而做出制度下不容許的事。

例如即使他們明白自己為何會身處現場,但當面對突發事件的應對會比一般人差,有時會因為錯誤理解當下身處的環境太大危機,會以不恰當的方式應對。

他們是懂得關心別人,但往往因著以不適切的言行表達關心,令不少人誤會他們傷害別人,當面對不太熟悉的人或身處陌生的環境時更甚。

亞氏保加患者在社運的悲哀

不少家長即使明白政府的問題,甚至自己也會參與遊行示威活動,但也會努力阻止患有亞氏保加的子女參與反送中運動,因為父母害怕子女於那種混亂狀況,除了不懂得保護自己外,更可能因著認為自己或別人被攻擊而作出過激烈的反抗言行。當現場環境出現警民衝突,他們的心理更會出現嚴重的不安和崩潰,不單未必懂得思考自己需要離開,更可能會跟隨別人一起進行不同的反抗行為以保護自己。

對亞氏保加患者的公平裁決

亞氏保加患者是腦部結構的限制,是先天性的,並不是刻意的反社會或是破壞者,他們需要的不是「重典」,而是社工、輔導員和治療師的協助,透過不同的社交訓練、心理治療和輔導,誘導他們從生活中學習。

因為他們無法輕易從事件或教訓中舉一反三,無法將自己的行為與可能會承擔的責任扣連一起,對於因果關係的聯想並不強,更需循循善誘。

如有專業人士先去明白他們的思路,想法和感受,再慢慢協助他們明白如何明白自己和別人,繼而協助他們學習因應自己身處的環境作出恰當的應對,才是該有的方案。

反送中運動短短半年的變化,不少香港人也無法理解和相信香港可以出現如此狀況,何況是亞氏保加患者呢?亦因著上述的限制,他們能否清晰理解自己所做的行為該有何代價?

請遵從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殘疾歧視條例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訂明香港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以便利他們在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在調查和其他初步階段中,切實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包括協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香港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就任何人而言,不單是指肢體殘疾,亦指「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 的任何失調或疾病」。(《殘疾歧視條例》第 2 條)

盼望

盼望司法人員、執法人員和律師能增加對亞氏保加患者的認識,確保他們得到公平的審訊,不要讓亞氏保加患者和其家人被傷害、痛苦、流淚。

執法人員與自閉症人士溝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