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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文宣婦普通襲擊罪脫 申訟費遭拒 官:日光日白攜噴霧屬自招嫌疑

撕文宣婦普通襲擊罪脫 申訟費遭拒 官:日光日白攜噴霧屬自招嫌疑

(獨媒報導)去年3月,有市民在樂富站外的連儂牆張貼海報,並貼國家主席習近平及特首林鄭月娥的照片進行「打小人」。一名34歲、抱着女兒的婦人經過時撕走文宣時聲稱被男子打,她拿出防狼噴霧噴向施襲者,該婦人及男子被捕。男子早前承認普通襲擊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婦人則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今(29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官指受害者認不出誰人噴防狼噴霧,說法含糊,但她質疑為何被告當時要帶小朋友到事發地點,又提醒她「無謂帶小朋友去,要去你自己去」。被告申請訟費被拒。

被告崔菊(34歲)否認於去年3月5日在港鐵樂富站A出口對開襲擊陳照光及譚如意。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本案有2名受害者,他們指在混亂中有女人走上前以噴霧噴了一下,並分別噴中事主陳照光的正面、眼睛;以及事主譚如意的頸部。惟兩人均對被噴前的事說法含糊,亦認不出該女子。

至於有關口頭招認方面,張官指需考慮被告是否能解釋拒絕簽署口供紙的原因,官亦不解涉案噴霧為何在現場未能找到,但後來警員口供卻稱,被告指她的朋友將噴霧交給她。張官認為若此事真的發生,警員應先作出警誡,在自願及警誡下被告的話才算是招認。張官續指,現在未能肯定被告是否有說過,以及是否在自願情況下說出。

她指兩名證人的證供不理想,因此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襲擊。

官又補充,她不會評論被告支持哪一方,因每個市民有其自由,但事發時被告抱着女兒,她質疑被告帶着年幼女兒到事發地點有何意義,而且當時到如此危險的地方,無論是哪一方意見都會激動,她提醒被告「無謂帶小朋友去,要去你自己去」。

被告申請訟費被拒,官指「日光日白」拿着噴霧出街是自招嫌疑。

案件編號:KCCC21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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