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歲青年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外被警方截查時搜出兩支已注入水泥的金屬棒,去年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指律政司堅持以《公安條例》第33條作出起訴,限制判刑選項,卻允許亮刀的內地生以守行為並撤控的方式了事,又對青年生日當天選擇認罪感到惋惜,故判監禁10日。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日(28日)聽取雙方陳詞後,認同刑期明顯過輕,改判青年再度入獄3個月。
現年21歲的司徒浩燊承認於前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注入水泥的改裝金屬棒。
原審裁判官嘆社會變得複雜和困難 律政司:更加要懲罰阻嚇
律政司代表指出,原審裁判官以15日監禁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輕,因低估了控罪的嚴重性,單單管有涉案的攻擊性武器已是非常嚴重。律政司指,裁判官過份強調金屬棒沒有被使用過,以及青年並非在衝突現場被搜查等因素,是不恰當地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若果青年的確在示威或衝突現場被捕,罪責會更加大、刑罰會更加重,但不代表本案的刑期可酌量下調。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讀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聆訊錄音,他表示在「咁複雜和困難的環境下,大人也難以控制自己情緒」,對於判處年輕人監禁感到「非常遺憾」。律政司代表指,既然如此「咁就更加有需要阻止社會環境變得複雜和困難,更加要阻止成人或未成年人將攻擊性武器帶出街⋯⋯就更加要作出懲罰。」
律政司代表又指,在錄影會面中,司徒稱當時在大會堂外跳舞,金屬棒是由朋友交給他,若遇到不同政見人士時可用作自衛,是「自己吹噓的開脫理由」,因別人不會無緣無故知道青年的政見,「點會惹來不同政見人士施襲?」
原審裁判官指內地生亮刀獲撤控 律政司:不應比較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裁判官對於為何採用15日作為量刑起點是著墨甚少,又指裁判官認為以《公安條例》第33條作出起訴,判刑選項會比《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為少,亦曾質疑律政司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另一案,問以上原因會否影響裁判官量刑。
律政司代表回應稱,不應該將本案與另一案比較,而且案情足以支持控罪,不過不知裁判官是否因為這個原因而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
官:涉案金屬棒可用以扑人 可致命
代表司徒的大律師黎家傑指,裁判官充分已考慮金屬棒雖經過改裝,但並非十分之危險,而且不是在衝突現場被搜出。惟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睇你點用嗰喎,可以用來扑人,可以致命嗰喎。」對於司徒「自衛」的說法,潘官指他有使用武力的意圖,質疑:「點解要無端端置身於不同政見衝突中間呢?」
法官潘敏琦不接受司徒一方所稱不知道該金屬棒經過改裝,又指他對於誰人、何時給他金屬棒均稱「不記得」,是「try to distance himself」,但「明眼人都知,放在黑色背囊,如果話唔知係改裝過,係絕對唔接受。」她又表示:「辯方所說的求情理由,法庭不一定照單全收。」
官指裁判官「同情溢於言表」
司徒一方重申,量刑起點15日監禁並非明顯過輕,也不應該揣測原審裁判官的「心路歷程」。法官潘敏琦即打斷,稱心路歷程不需要揣測,「睇上文下理就知啦」,指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示「兩支咁樣樣嘅棒」、「咁樣嘅控罪」,就要令被告失去10多天的自由,是「非常令人傷心」,形容裁判官對被告非常惋惜,同情也是溢於言表,亦令人感到他受到制肘。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權在於律政司,若果裁判官對於控罪合適性,即是以《公安條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提出關注,是可以理解的,但一般會在答辯階段之前,而非被告認罪之後才提出。
最終3位法官表示,10日監禁是原則上犯錯及明顯過輕,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量刑起點應為8個月監禁,考慮到認罪及第二次入獄會造成焦慮和不安,扣減刑期至3個月。
案件編號:CAAR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