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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第十度侮辱國旗罪成 入獄4個月 庭上稱:若時機允許會故意違《國安法》

古思堯第十度侮辱國旗罪成 入獄4個月 庭上稱:若時機允許會故意違《國安法》

(獨媒報導)今年74歲、患直腸腺癌第四期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7月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掛並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的國旗,聲援當時因六四集會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15名民主派人士。他昨日否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受審,案件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鍾明新裁定古思堯罪名成立,須即時入獄4個月。古思堯「求情」時,再次控訴中國政府專制獨裁,強調自己故意侮辱國旗並不後悔,「如果時機允許,仲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他又向法官表明,「唔需要你對我仁慈,因為我對中國政府都唔會仁慈」,又明言「唔希望罰錢,唔希望緩刑」,形容坐監就是拿取參與社運的「合格證書」。他在步入犯人欄前,高舉一隻手高呼「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

裁定罪成 曾9度侮辱國旗或區旗

古思堯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指他在去年7月15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與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地區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

鍾官裁決時表示,接納拘捕古的警員證供,而古亦在警誡會面及庭上承認自己故意侮辱國旗。由於古案發時手持上下倒掛,寫上「黑色恐怖」、「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的中國國旗,並向當日身處現場的記者展示,明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思堯有12項刑事紀錄,其中9次與侮辱國旗或區旗有關,刑罰由3,000元罰款至4個月監禁不等,對上一次是前年6月因侮辱區旗判囚6星期。

表明拒罰錢緩刑 「如果時機允許,仲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古表示,自己現年74歲,「暫時退休」,育有一對子女。鍾官詢問他有否求情,古即右手撫胸,說自己參與社會運動、民主運動多年,將要第10次坐監,「攞第10次合格證書」。他再表明,自己30年來做的事都是正確的,「為民主、自由、法治貢獻我自己」。

古續指,國旗乃國家的象徵,但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是「專制獨裁」、「屠夫政府」,自己刻意侮辱國旗,是要控訴中國政府幾十年來「重覆整人、害人、鬥人、殺人」,建國70年到今日不允許國民講真話,講真話、做實事的人都受到殘酷迫害,甚至對新疆維吾爾族施行種族滅絕。古昂首說,這一切都證明他故意侮辱國旗,「係做得對、做得啱」。

古又表明,自己並不後悔,將會有第11次、第12次坐監,「如果時機允許,仲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他再次批評中國政府實施《國安法》要將香港泛民主派「連根拔起」,「鍾意告邊個就拉邊個」。

鍾官一度插口說「古先生,而家係要聽取你嘅求情」,古即回應:「我一唔需要你同情,二唔需要你可憐,三唔需要你對我仁慈,因為我對中國政府都唔會仁慈」,並表明「唔希望罰錢,唔希望緩刑」,「公民抗命係最基本權利」。

裁判官:被告有預謀犯案 明顯故意侮辱國旗鼓動他人

鍾官判刑時表示,根據律政司司長訴羅敏聰一案,《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法庭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此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並審視被告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面對的判刑則愈嚴厲。

據上訴庭案例,侮辱國罪的量刑因素包括被告的實質作為,即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被告是否有預謀下及夥同其他人犯案,以及是否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鍾官續指,案發當日有一些被人關注的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聆訊,現場有記者及不同意見的人士在場,古其時刻意向記者展示倒掛及寫有黑色字的國旗,明顯是在大眾面前公然侮辱國旗。而現場有持相反意見的人士叫喊口號,古的行為相信會使在場人士受鼓動一同犯案,或引起對國旗持不同態度的人起衝突。

鍾官續指,古將國旗倒掛,並寫上「法西斯恐怖」等字眼,明顯可見他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也必然起到鼓動人的效果;而古預先帶備旗杆、塗污國旗等,也可見他有預謀、計劃周詳地犯案。

鍾官指,古的刑責嚴重,且並非第一次犯案,過去曾有9次同類案件的紀錄,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她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古的身體狀況,減刑一個月,判古即時入獄4個月。

古在步入犯人欄前,高舉一隻手高呼「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有旁聽人士回應「撐住阿古」,一度被保安要求「肅靜」。

鍾官最後表示,有信心古在監獄的治療不會比在醫院遜色,相信相關團隊會為古提供適切的治療,「都希望你早日康復」。

案件編號:WKCC2383/2020